我国对外汇结算实行较为严格的规定制度,要求境内机构和个人只能在指定金融机构办理外汇结算,否则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充当起“中间商”,私下倒卖外汇赚差价,对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威胁。近日,荔城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外汇赚取差价的案件。

案件详情

2019年7月到2022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外汇经营资质许可的情况下,长期在澳门与顾客郑某某、许某某等人通过现场交易港币、银行卡转账人民币等方式非法买卖外汇。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买卖外汇的情况下,仍使用本人银行卡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

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通过二人名下的12张银行卡从事非法换汇,其中,被告人陈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9428165元,被告人张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350448元,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428.16元

法院审理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9428165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350448元,均系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和作用,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私自进行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不仅破坏金融秩序、扰乱外汇市场秩序,危害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还可能成为贪污诈骗、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帮凶”。广大群众要加强反洗钱意识,不仅不能非法买卖外汇,更不能出租出借身份证、银行卡,或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替他人提取现金,以免沦为帮凶。如有正常外汇兑换需求,请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进行,切莫因小失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荔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