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独立战争后的政治(下)
1787年2月,邦联议会向各州发出号召,在费城召开修订《邦联条例》的会议。会议于1787年5月25日正式开幕,参加会议的有12个州(罗德艾兰州未参加)的55名代表,其中有詹姆斯.麦迪逊、詹姆斯.威尔逊、莫里斯、汉密尔顿、富兰克林等著名政治家。他们选举华盛顿担任会议主席,并组织程序委员会。代表们置《邦联条例》于不顾,而集中精力讨论制定一部"旨在传诸永世,而能适应人类事务的种种危难的宪法"。会议是在戒备森严、秘密状态下进行的,未留下任何记录。后人是根据汉密尔顿、约翰.杰伊和麦迪逊三人所写的《联邦党人文集》以及麦迪逊的日记,对于制宪会议的内幕有一些了解的。
在会议上,北部工商业者同南方种植园主经济利益各不相同,大州和小州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北部工商业者和南方种植园主之间矛盾的症结在于:北部工商业者认为,南方种植园主既然视黑人为财产,就应代黑人缴纳财产税,并且不能借黑人人口而多获得国会的代表名额;南方种植园主则主张,在选举国会代表时,黑人仍应被计算入人口额,而平时却可以当作财产。大、小州间的矛盾在于:大州主张,各州国会议员按人口比例选出,而小州主张,大、小州在国会中有平等的代表权。在整个会议进程中,这两个矛盾交织在一起,争论十分激烈。
最初,伦道夫提出了一个"弗吉尼亚方案",或称"大州方案"。它规定设置一个全国行政首脑,一个全国司法官和一个被授权对单独的各州所无力处理的一切问题制订法律的两院制的全国立法机构,参、众两院的议员均按人口比例分配名额。会议用两周的时间讨论了弗吉尼亚方案。随后,威廉.佩特森提出了一个相对立的计划,即"新泽西方案",或称"小州方案"。这个方案的中心要点是,建立一个一院制的立法机构,各州在其中有同等的代表名额,它所制订的法令应由各州用武力强制执行。大州与小州的分歧,一再使会议的工作有遭到破坏的危险。最后,会议指定了一个大委员会,每个州在其中各有委员1名,负责处理棘手的代表权问题,这样才打破了僵局。这个委员会提出了一个报告,通常称为"康涅狄格妥协案",或称"大妥协案"。根据该方案的规定,各州不分大小,在参议院均有平等的表决权,但在众议院中的代表权则应按照联邦比例进行分配,即按全部自由人口加3/5奴隶人口数来计算分配。妥协案同时还规定,一切征税法案应由经普选产生的众议院提出。后来,围绕这一方案又进行了多次的妥协,终于形成了一个宪法草案。这一草案经过古维诺尔.莫里斯的文字润色,最后于1787年9月17日由到会代表签字通过。
当华盛顿从座椅上站起来时,年高德劭的富兰克林指着华盛顿座椅上雕刻的贴金的半轮太阳,说了这样一段意味深长的话:"在这次会议进程中,在我对会议的结局怀着希望和忧虑交织的心情中,我曾一再凝望着它……却无法说出它究竟是在上升还是在降落;但是现在我终于有幸得知,它是一轮旭日而不是落日。"1788年6月,宪法经9个州批准生效。1789年3月4日,美国第一届国会在纽约开幕。4月,根据联邦宪法,成立了美国联邦政府。华盛顿当选为美国第一任总统,1789年4月30日在纽约就职。
2.1787年宪法及美国政府的构成
1787年宪法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是世界上最早的比较完整的成文宪法。
1787年宪法有前言和7条正文。前言说明制定宪法的目的。正文第1条规定了联邦国会两院议员的产生,国会的职权以及国会和州的权力的限制等问题。第2条规定了政府机构的产生、职权。第3条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职权。第4条规定州与州之间关系,州与联邦的关系。第5条规定了宪法修正的程序及要求。第6条规定宪法为全国最高法律,确立了联邦宪法法律同州宪法、州法律间的关系。第7条规定宪法本身的批准程序,规定在得到9个州的制宪会议批准后立即生效。
1787年宪法的颁布,对美国历史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这一宪法使美国成为真正的统一国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和共和政体,在客观上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从历史发展趋势来看,这部宪法是一部进步的历史文献。作为第一部成文的资产阶级宪法以及它所确立的三权分立的原则,对近代各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及资产阶级的政权建设,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根据1787年宪法,美国是以一个按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由各州联合组成的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为各州的中央政府,但各州在行政方面还保持很大的独立性。联邦政府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国会
联邦立法权属于国会。国会由上下两院组成,即参议院和众议院,它是最高立法机关。参议院的议员由各州的州议会分别选出,每州2人,任期6年,每两年更换其中的1/3。众议院的议员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别由各州选民选出,任期2年,每两年重新改选。国会拥有税收、贷款、发行货币、规定度量衡、邮政、宣战、征兵等权力。
国会的决议须经总统批准方可生效。如决议被总统否决,则国会须再次以2/3多数通过,方可直接生效。下院通过的法律,必须经过上院批准后才能生效。因此,上院对下院有钳制作用。
(2)总统
联邦的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既是国家的元首,又是一切武装部队的总司令,总统由各州选民用间接选举法选出,任期为4年。总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经参议院同意,有权缔结条约,经国会同意,有权任命最高法院法官、高级官员。总统应向国会提出国情报告,但总统及其任命的政府不对国会负责,国会不能用投不信任票迫使总统辞职。总统还具有赦免权。总统虽然没有立法权,但总统的行政命令也具有法律效力。在紧急时期,总统可以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
(3)最高法院
联邦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同意,终身任职。最高法院有解释宪法和一切法律的权力。
(4)关于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权力的划分
凡宪法未明文划归中央政府的权限,仍保留给各州政府。如关于工厂和劳工的立法,颁发公司执照,对宗教团体的监督,以及有关人民的卫生、安全和福利的措施,都在各州政府的权限之内。这样,一方面集中一切力量于中央,以应付与全国共同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又因地制宜,以满足各州和地区的特别需要。与此相适应,在法律制度上一方面确立了联邦法律体系,另一方面保留了州法律体系。
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表面上是互相制约的,但实际上是互为补充,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资产阶级专政的统治机构。
3.《人权法案》
1787年宪法充分反映了大资产阶级和种植园主的利益,它只字不提《独立宣言》所宣布的言论、出版、集会、信仰等自由权利,只字未提废除黑人奴隶制度。在各州制订的法律中,都不同程度的对下层劳动人民以及黑人、印第安人的选举权进行了限制,遭到广大劳动人民以及黑人和印第安人群众的强烈反对。
宪法制定后,在美国国内围绕宪法展开了激烈的斗争。以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亚当斯、约翰.杰伊为代表的大资产阶级和大种植园主,拥护宪法,被称为"联邦派"。以杰佛逊和帕特里克.亨利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主派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宪法不满,坚持把"基本人权"列为宪法的重要内容,被称为"反联邦派"。实际上,民主派反对的是宪法的反民主性质,而并不反对联邦制,给他们冠以"反联邦派"是名不符实的。
美国1787年宪法素以刚性宪法著称,但它并非永远不变,而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予以修正和完善。根据宪法规定,宪法可以通过修正案的方式予以补充。这样,在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压力下和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下,国会于1789年通过了宪法10条修正案,后来通称为《人权法案》,于1791年12月经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
《人权法案》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信仰、集会和请愿自由,还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力,《人权法案》还规定,军队不得住民房等等。《人权法案》所有条款中所涉及的自由和权利,都不包括黑人和印第安人在内。
《人权法案》的制订,给予人民一定程度的资产阶级民主权利,这在当时欧洲封建专制制度仍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经过补充修正的宪法,允许美国人民享有一定程度的民主权利,是有进步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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