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 金融监管总局网站20日公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咸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咸金罚决字〔2024〕25号)显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胡凯(时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客户经理)、冯峰(时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客户经理)未按照监管规定分担抵押资产保险费用。
咸阳金融监管分局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处以罚款10万元;对胡凯、冯峰处以警告。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魏京婷)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 金融监管总局网站20日公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咸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咸金罚决字〔2024〕25号)显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胡凯(时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客户经理)、冯峰(时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客户经理)未按照监管规定分担抵押资产保险费用。
咸阳金融监管分局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处以罚款10万元;对胡凯、冯峰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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