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
我与我丈夫三年前开始谈恋爱,在此期间他曾经给我买过一些衣服、鞋子之类的。在情人节、七夕的时候也给我发过“520”之类的红包。后来我们结婚以后,因为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就只是办理了结婚仪式,一直也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从结婚以后就一直同居在一起。结婚之前,他家里人给了我10万块钱的彩礼。但是这些彩礼后来因为我们有了孩子,我们双方又没有正式的工作,为了抚养孩子和日常的生活,基本上都已经全部花掉了。现在因为我们双方三天两头的吵架,已经闹着要分手了。我想请问您,像这种情况,我应该将之前收到的10万块钱彩礼再返还给他吗?还有之前谈恋爱的时候给我买的衣服、礼物、发红包之类的花费,我都要返还给他吗?
郑州资深律师要永辉【15824811815】解答: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看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所以,对于彩礼纠纷的处理,应当根据双方最终缔结婚姻目的的实现结果来确定是否返还。一般情况下,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是,这种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是指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
所以,你和你丈夫虽然因为未到法定婚龄的原因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双方也实际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时,如果简单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则显失公平。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彩礼退还纠纷时往往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给付的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具体如下:
一、对于双方恋爱期间的小额赠与。
男女双方在恋爱交往的过程中为了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日常用品(衣服、化妆品等)或在某些特定节日给付给对方的带有特殊含义数字的红包(如520红包等),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等等,一般应当认定为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与双方当事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给付性质不同,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对于骗婚或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彩礼应否返还应当重点关注双方是否已经实质形成长久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的具体情形,究其本质,均关注男女双方是否形成了实质的婚姻关系。这里所指的实质的婚姻关系不仅指办理了结婚登记,还需双方已经实际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主要体现在相互之间共同为家庭贡献力量,相互扶助、相互照顾、精神慰藉,共同承担生活负担。所以,对于骗婚或者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彩礼。
即使要返还彩礼,彩礼返还的范围也应当结合事实情况灵活认定。确定彩礼要返还时,也应当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实际生活中,常出现如下情形,如虽然男女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但可能已为筹办婚礼购买了生活用品或支付了其他费用。再如,在认定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中,男女双方也可能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对彩礼进行了部分消耗。同时,还要考虑到在广大农村地区,往往会出现男方因给付高价彩礼,离婚后无力负担再娶费用的情形。因此,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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