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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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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公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涉案资金核查清退登记公告

内容如下

安康市公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涉案资金核查清退登记公告

为切实维护安康市公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下简称该案)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规定,按照已生效的刑事判决内容,决定开展该案核查清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查登记时间

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1月22日进行核查登记,逾期后果自负。

二、核查登记方式

集资参与人按指定的地点进行核查登记。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收取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已报案的集资参与人在区处非办电话通知时间内核查确认,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未报案的集资参与人在公告时间内核查登记,逾期后果自负。

安康市汉滨区公信案件核查登记工作地点、联系方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南环干道诚鹏机电城一楼,联系电话:0915-3119525。

三、核查清退对象

(一)核查清退对象为安康市公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利息等收益抵扣后本金尚未全额清退的集资参与人。

(二)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个人(含未被采取刑事措施的集资协助人)不属于集资参与人,不列入核查清退范围。

(三)本金折抵历年所获利息、返点等回报后没有余额的集资参与人,不在核查清退范围。

(四)集资参与人核查登记提交材料不全或有争议的,待核查清楚后按程序办理。

四、核查登记资料

(一)集资参与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及集资合同、资金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集资参与人确因严重疾病、行动不便等特殊原因不能前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核查登记的,需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授权委托书。

(三)集资参与人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以及与死亡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五、清退方式

根据登记核查情况和审计确认结论,结合追缴到案的涉案资金,按比例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以银行存单方式统一清退。

六、特别提示

(一)集资参与人必须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如故意瞒报、虚报信息,伪造、变造相关登记材料的,除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外,还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核查清退期间,应通过公告或正规渠道获取信息,切勿听信和传播不实消息,对有故意编造、传播不实消息、故意煽动聚集闹事等行为,妨碍核查清退登记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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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编辑:汤小珊

责编:童慧

终审:张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