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菏泽郓城百顺游泳健身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说明
菏泽郓城百顺游泳健身有限公司因未听取消费者提出的退还服务费用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2月进行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日到达经营地址对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已停止经营,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执法人员当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张贴于该公司经营地址玻璃门上,并于当日对该公司法人住址进行邮寄了此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申请将菏泽郓城百顺游泳健身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郓市监处罚〔2024〕739号)在郓城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送达。
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
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郓市监处罚〔2024〕739号
当事人:菏泽郓城百顺游泳健身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CU7TWQX3
经营场所: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利民街中段路东百顺时代广场地下一层D01号
经营者:邵蒙
身份证号码:370802********3030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号
2024年1月4日和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多起投诉,投诉内容均为菏泽郓城百顺游泳健身有限公司游泳馆水温低无法进行游泳活动要求退费的问题,2024年1月5日执法人员到该游泳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游泳馆的太阳能集热工程控制柜显示的水温为24度,该游泳馆工作人员当日称会改善水温并和消费者进行协商退费问题。2024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陆续接到消费者关于以上问题的投诉,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菏泽郓城百顺游泳健身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郓市监责改【2024】02002号,责令该游泳馆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服务意见在2024年1月15日前整改完毕。该店经理张文正对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了签收并书写了情况说明,承诺本周将水温调至消费者满意。
自2024年1月16日起,我局再次接到多起关于该游泳馆消费者现场及市长热线投诉,投诉内容均为:菏泽郓城百顺游泳健身有限公司游泳馆水温低等无法进行游泳活动要求退费的投诉。经调查询问消费者,自我局对菏泽郓城百顺游泳健身有限公司游泳馆下达责令改正后,该游泳馆水温仍低且该游泳馆并未协调消费者进行退费。其中2024年1月4日、5日和责改前要求退费的消费者等人均再次拔打投诉电话和来我局进行现场投诉未退还费用。
2024年2月5日,我局对菏泽郓城百顺游泳健身有限公司未听取消费者提出的服务费用要求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游泳馆进行协调退费,并于当日对其下达询问通知书郓市监询【2024】02002号,告知该游泳馆经理张文正,通知其法人和张文正于2024年2月29日到我局接受询问,该店经理张文正进行了签收,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再次拨打法人电话,无人接听。2024年2月28日,消费者对菏泽郓城百顺游泳健身有限公司拒不退费的情况进行了报警处理,该店经理张文正于2024年2月28日被郓城县南城派出所带走接受询问调查,2024年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郓城县南城派出所对张文正进行了询问,但法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接受询问。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通过邮寄方式对菏泽郓城百顺游泳健身有限公司的法人邵蒙邮寄了询问通知书,通知其在2024年3月18日到我局接受询问。2024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游泳馆经营地址进行检查,该店负责人及经理均不在现场,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张贴了询问通知书郓市监询【2024】02004号,通知该公司法人邵蒙、监事孙铭泽、财务负责人石琦、经理张文正于2024年3月18日到我局接受询问,但以上4人均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我局接受询问。
自2024年1月4日至今,我局执法人员对投诉该店的消费者要求退费的人员及退费金额进行了登记,要求退费的人员共计235人,退费金额546079元。该店于2023年9月5日办理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因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我局工作人员无法进一步调查核实以上投诉人员在店内充值、消费及卡内剩余金额多少的情况。
当事人未听取消费者提出的退还服务费用的意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查询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质及股东情况。
2、法人及股东身份证打印件一份,证明法人身份情况。
3、经理张文正的身份证打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
4、2024年1月4日、5日消费者投诉单5份,证明消费者要求协调退费的情况。
5、该公司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公司的租赁情况。
6、要求退费人员统计表一份(投诉单及消费者书写的情况说明共计235份),证明当事人自我局对其下达责改后仍不退费的情况。
7、2024年1月5日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8、2024年3月5日我局邮寄对的询问通知书的邮件照片打印件一张,证明通知其接受询问的情况。
9、2024年3月11日我局对该游泳馆下达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送达张贴情况。
10、现场收款码照片打印件一张及收款方公司的查询信息一份,证明现场收费情况。
11、我局工作人员与负责人和经理张文正的通话记录截屏打印件两份,证明我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协调退费情况。
12、自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4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频及张文正询问视频记录光盘两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询问张文正情况。
因该公司的法人邵蒙拒绝配合工作,一直联系不上此人,以上证据法人均未签字确认,我局对以上证据有相应照片或视频记录。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郓市监听告字[2024]第240248号),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听取消费者提出的退还服务费用的意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鉴于当事人未配合工作,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还服务费用的意见进行拖延未退还,现已关门停业,负责人失联,不履行合同约定,不退还消费者合理的服务费用,涉及消费者较多,金额较大。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消费者权益保护三、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二)裁量标准1.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一般】没有违法所得,已经造成财产损害的,给予警告,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2)缺陷商品或者服务对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作如下处罚:一、罚款349000元,上缴国库;二、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就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营业厅或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营业厅。或者通过微信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关注微信公众号《山东财政》点击微服务→非税缴费→按缴款码)。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之规定采取以下措施:(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郓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消息来源:郓城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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