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12月9日,伊宁县人民法院英塔木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共有纠纷案件。
2024年9月,马某在单位作业时不幸发生意外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当日,用人单位与马某妻子茹某、两名子女(未成年)及其父母商议后,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单位赔偿马某家属死亡赔偿款等抚恤费用123万元。协议签订时,茹某与公婆口头约定赔偿款由其代收,再按比例转交公婆。
赔偿协议签订当日,茹某就收到了赔偿款,却迟迟未向公婆转交。公婆12月3日将儿媳诉至伊宁县人民法院英塔木人民法庭,请求分配马某死亡赔偿款。
英塔木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法官迅速梳理案情、理顺裁判思路。这起共有纠纷中涉及赔偿款分割、亲情修复等问题,处理不好会引发新的矛盾。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死亡赔偿金分割问题深入剖析,同时劝说双方考虑对方的难处,公婆已年老需要照顾,儿媳今后要抚养两个孩子亦不容易。经过几个小时耐心沟通,双方终于达成共识。
12月9日,茹某当场向公婆支付30万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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