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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一年至2025年底。

监管部门给险企偿付能力定下的标准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以及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偿二代”二期开始之前,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均值分别是232.1%和219.7%,到2024年三季度,这两个数字分别降至197.4%和135.1%,降幅不可谓不明显。这其中有一年来经营状况变化使然,也有“偿二代”二期的影响。

偿付能力简单来说,可以理解为险企偿还自己债务的能力,也就是赔偿能力。险企卖出保险产品,收了保费,形成了负债,在大数法则之下,未来出险要偿还的是保额。偿付能力越强,就越能提升险企在市场上的声誉和信用,会带来用脚投票,反之亦然。

市场上的表现只是其中一面,另一面则是监管带来的成本。一旦偿付能力不达标,随之而来的可能是监管措施和监管处罚,轻则高管限薪降薪,重则暂停新业务。

面对偿付能力下降,险企的对策要么上市,要么发债,要么直接增资扩股。但在当前的资本市场环境里,情绪多变且脆弱,前者将承受来自舆论的压力,并且监管也不轻易放行。一般而言,大股东“输血”成为普遍选择,增资扩股,反正花的是股东的钱,不是股民的钱,不太会引发市场情绪反弹。但增资这事,在这些年保险牌照和保险股权遇冷的背景下,不可能热火朝天,更多是理性算计下的“小步快跑”。

相较而言,发债在低利率下更显优势,特别是永续债还能补充核心二级资本,提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因此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发行永续债。

除此之外,险企补充资本金的方式还可以通过内源性盈利,但通过消耗利润的方式来补充资本金,对于绝大多数金融机构而言并非易事。就是盈利能力更强的国有大行,也是通过中央汇金注资的方式增加资本金。

“偿二代”二期势大力沉,头部险企使出浑身解数,尚能见招拆招,但对于相当数量的中小险企而言,一旦规则切换,偿付能力进一步下降,很有可能陷入经营困境,并产生负的外部性效应,对金融市场产生冲击。

事实上,中小险企一直是近年来保险业的“心病”。行业处于新旧动能的转换期,高质量发展的呼声高涨,传统大进大出的增长模式式微,大规模同质化的竞争日益面临天花板的约束,导致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成为中小险企的两道难关。

哪怕是扬眉吐气的2024年三季度,上市五大险企的财报纷纷变喜报,中小险企依然身处盈利危机之中。如此,在盈利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中小险企治理结构的问题被一步步放大,要么门槛高,要么成本高,导致增资和发债都很难,偿付能力的预期也是呈现逐渐走低。

监管对于偿付能力指标的重视,其来有自。强监管的金融环境之下,保险业亦不能置身事外。无论是“拆弹”问题险企,还是强调“保险姓保”,都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内在逻辑。因此确保险企“不出事”,能够“配得起”,偿付能力指标就是前瞻监管的一个抓手。

监管导向也是市场导向。偿付能力监管从严,促使险企加快从追求速度和规模向以价值和效益为中心转变,让险企重视投资能力建设和风险能力管理,特别是在“报行合一”下,险企有效管理利差损风险和费差损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方向是第一性原理,目标是强化偿付能力监管,至于时间、节奏和路径等,都是可以因时制宜和因地制宜的。“偿二代”二期的延期,就是这样审时度势的结果。既要把压力传导给市场和险企,又不能急于求成,把握好度,对于监管来说,是个重要问题,过犹不及。

自古,不审势宽严皆误。什么都不做的风险最大,保险想要高质量发展,就不能继续从前的增长模式,就不能不倒逼。但饭要一口一口吃,能力建设也要一步一步走。这样的监管,才是监管需要把握的前瞻监管和过程监管之间的平衡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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