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三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在转移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结果自然是自吃违法苦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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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2024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健、黄某智、廖某,明知他人在转移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中,黄某健、廖某协助转账违法资金25996元,黄某智共接收违法资金47997元。

【公诉人:2024年6月9日,黄某健的微信账户/向黄某智转款38000元(其中含事主汤某琳被骗款22001元,已由黄某智向事主退回),黄某智通过买卖U币方式接收该款。】

6月10日,黄某健驾驶车辆载文某霖(另案处理)和廖某等人,来至河源市源城区一咖啡店门口,廖某提供其名下的微信和刷脸等协助转移违法资金25996元至黄某健微信账户,该违法资金是事主刘某钰的被骗款,已由黄某智向事主退回,廖某从中获利400元(已退赃)。

公诉人:黄某健收到上述款项后,使用名下的微信协助转账给黄某智,黄某健从中获利1600元(已退赃)。黄某智通过买卖U币的方式接收该款,并在中国银行宜章县宜兴路支行提现。】

另查明,2024年5月份开始,黄某健以每天500元的价格,驾驶车辆为文某霖充当司机接送其实施“跑分”行为,至2024年6月中旬,黄某健共得款约5000元(已退赃)。甚至在文某霖被抓获后,

黄某健仍心存侥幸,认为自己作为中间人不会受到影响,便持续为上线提供帮助。

【现场声:你从文某霖手中得款5000元及1600元,总共6600元,用到哪里去了?正常开支。】

【公诉人:在2024年6月底至7月上旬,黄某健发展下线“程某其”“浩某”,由其两人负责发展他人,黄某健还与上线“保镖”约定以每月2500元的工资,为“保镖”与下线之间充当中间人,负责传递信息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健、黄某智、廖某为获取不当利益,明知他人在转移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被告人黄某健、黄某智、廖某,希望你们能够牢记此次的教训,做到真诚悔过、改过自新,做到凭借自己的双手,辛勤劳动获取报酬,走正道,做正事,真正做一个对家庭、对社会有用的人。】

本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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