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古代的地方治理,流行的一句话就是,皇权不下县。

这句话最初是由温铁军提出来的,1999年,他在《半个世纪的农村制度变迁》一文中提到:“由于小农经济剩余太少,自秦置郡县以来,历史上从来是‘皇权不下县’。”

“皇权不下县”这种说法是否准确?

温铁军“皇权不下县”,指的是古代政府机构只设置到县一级,县以下只有乡村自治组织。

其实这种观点不准确。中国第一个大一统皇朝秦朝就不是这样的。

秦朝实行郡县制,县一下还有乡、亭和里等政府机关。乡三老、亭长、里魁等都是领取国家俸禄的。秦朝对地方的管控百姓一直是非常严酷的,皇权一直延伸到村一级,很符合秦王朝把一切都纳入国家掌控的特点。

再比如宋朝,在县以下,有专门的“乡司”一职。这个职务也是有编制的,这就是皇权在县以下的延伸。

皇权不下县的说法,形容明朝比较合适一点,我们今天就以明朝为例子,来探讨一下明朝是怎么实现地方管理的。

我在上一篇文章里说过,朱元璋是贫民出身,非常痛恨官府扰民。他又有强烈小农意识,对钱财很小气,对官员很刻薄,所以基层行政机关就设到县一级为止,并且严格控制“编制内人员”。

明朝的基层政权只设置到县一级,没有今天的乡镇一级的地方政府,那么官府是不是对农村就放任不管了呢?肯定不是,明朝还是个农业社会,农村才是根本。

明朝主要是通过以下几项措施来实现对农村的管理。

首先是实行里甲制。

《明史.食货志一》:“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

里甲制是具体运作时这样的:把110户人家编为一里,在这110户人家中,选取人口和纳粮最多的10户为里长。除里长之外的100户人家编为10甲,每甲10户。采取排班制,每年由一名里长带领一甲的10户农户服役,完成县衙交办的事物。一年一换,十年为一个排期,轮流服役。

明朝的县一般是一两千户,所以,里的数量也是在一二十个左右,跟今天的县下辖的乡镇差不多。

轮值里长的主要职责就是“催办钱粮,勾摄公事”。

催办钱粮,比较好理解,就是催促农户交税纳粮。如果催办不齐,里长会收到杖责之类的处罚。

勾摄公事,这个职责范围比较宽泛了。比如督促春耕生产;传达官府的布告指示;对官府传唤的本里的村民要负责拘送到县衙;捉拿逃到本乡的流民;举办社戏向宴祭祀鬼神;县官下乡的接待;组织村民服劳役修水利等等。职责范围比现在的村委会还宽泛。

这些事情基本上是民政方面的,明朝的乡村在司法方面,也体现了一定的自治性,这一点主要体现在“老人制”上面。

老人制,就是选择德高望重的老人充当“基层法官”,对村民之间的纠纷进行合议裁决。

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壬午,命有司择民间高年老人公正可任事者,理其乡之词讼。若户婚、田宅、斗殴者,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若不由里老处分而径诉县官,此之谓越诉也。”(《太祖实录》)

这些里老的权限还挺大的,婚姻纠纷,田地房屋纠纷,打架斗殴等都由他们裁决。如果不经过里老的合议裁决,直接告到官府的,就算是越级告状了,将被打板子:“不问虚实,先将告状人杖六十。”(《教民榜文》)

这些里老的权限还不仅如此,《教民榜文》里还规定,“奸盗诈骗人命案(过失杀人)”,如当事人不愿意告官者,也可以提请里老来裁决。只有十恶不赦,强盗,故意杀人等案件需要告到官府。

这个“老人制”大大减轻了县令的负担,否则光断案就会累死他。

明朝还在乡村修建了申明亭,作为张贴布告,里老断案的场所,同时也是乡里唱戏的娱乐场所。

明朝中后期,里甲制和老人制,渐渐转变为保甲制和乡约制,少了人情味,多了强制性。

在教育方面,明朝还在乡村兴办最基层的官办学校——社学。社学的教师主要是落地的秀才为主,由官方聘请,农村儿童八岁以上,十五岁一下进社学。社学官方有补助,还有乡绅捐助,学费很低,有些甚至免学费。

社学即给了落第的考生一个谋生出路,也给了乡村平民孩子一个上学的机会,不失为一件好事。

所以,明朝的农村,虽说皇权不下县,但权力的触角也伸展到了乡村。明朝这种自治管理方式,表面上很合理,但是却留下了很多的隐患,我将在其他文章中再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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