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合合之声
作者丨张海亮
高丙芳,山东女律师。收酬金两万,代理追索民工工资案,因涉虚假诉讼,一审获刑四年。
获罪的内在逻辑是,包工头已然垫付了民工的工资,现包工头又组织民工以民工名义向用工单位索要,提起诉讼,就涉嫌虚假诉讼了,律师也就有罪了。
可问题是,用工单位确实没有支付工资,要不然也就不存在包工头"垫付"了。既然是垫付,就足以说明用工单位没有支付。
我们经常在现实中看到,用工单位不支付工资,包工头也不会向民工支付。这时候民工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各种渠道,来追索,都不会犯罪。包工头垫付了,为了拿回自己垫付的钱,组织民工再追索工资,那就犯罪了,不但自个犯罪了,自个的代理律师也犯罪了。
这个判决一但生效,我想它向社会传递的信息就是,包工头不能向民工垫付工资,哪怕民工饿死。因为你一代垫付了,你就可能下一步就会犯罪,而且还会让你聘用的律师犯罪。
我一直都在想,所有的法律条文制定和适用,都应该是鼓励善行,遏制恶行,而不是相反。可这个案例似乎并不是这样。虚假诉讼罪的设定,应该是惩罚,为了得到不应当得到的利益,无中生有,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启动诉讼,达到损害他人,追求自己非法目的的这样一个行为。
可是这个案件中,用工单位确实是没有支付工资,用工单位也确实是在欠包工头的钱,包工头通过民工名义进行诉讼,要回自己垫付的钱,从哪个角度说都不是在追求非法利益。
当然,法院的判决,也一定会讲自己的道理。必然会说,包工头已经垫付了民工的工资,再以民工的名义向用工单位要工资,这就是虚假。虽然我并没有看到判决书,我猜他们一定会是这样讲,并且一定会拿出法律条文,法律依据。
这就引出了,是否机械适用法律的问题,是善意适用法律,还是恶意适用法律的问题。人类今天的智慧与现有的条件,尚没有能力,制定绝对完美和完善的法律,所以我们才会讲,法律之上,还有良知和自然正义,因为它是望文生义和机械执法的天敌,并且提醒人们要思考之所以立法的本意。
入人之罪,要本着谦抑之心,用充沛的善意对之。司法输出善,收获的也必然是善,输出恶,收获的也必然是恶。
具体的法律分析,专业的人讲了很多,我也不再啰唆。丙芳律师一审折戟,我想这并不会是最终的结局。而且罪与非罪,在于人们内心的确认,而不在于一张纸。
制作那张纸的人,自然可以选择良善与崇高,智慧与担当,也可以选择卑污与猥琐,无知与无能。一个人无论做什么工作,是个什么样的人,历史的定论,无不是自个一个一个的选择来完成的。祸福也是自个一个一个选择来完成的。无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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