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与非专业机构投资者开展场外期权交易,且在开展过程中未能有效监测参与产品购买场外期权的占比情况;二是对于部分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不到位,存在员工向客户提供测试答案、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协助非专业机构投资者开展场外期权交易等未规范展业等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0〕104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中证协发〔2016〕251号)第三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4年11月28日
(信息来源: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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