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当地一道观8旬工作人员以传功名义疑似猥亵女生?据介绍,女生被“亲吻抚摸私处,还给了道长1600元”!对此,道观工作人员回应:是义工,不是道观教职人员。网友纷纷热议,看来临时工就是好用了!

在这条网传视频中,被害女孩疑似很委屈的,并且在线举报,表示被一名八旬道长骗了!

按照该名网友的说法,自己因为心情比较差,来到道馆寻求心灵慰藉。分别在12月13日下午和12月14日中午,被道观里面一八旬左右的工作人员猥亵:

据说这位八旬老人是以传功的名义实施上述行为!而除了亲吻和抚摸之外,该名女生还分两次支付给对方1700多元钱。

在这条视频中,双方还有聊天记录曝光,疑似对方还在主动道歉,说爷爷不对……

对此,视频曝光之后,道观另外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政府部门已经介入处理了,他不是我们道观的工作人员、是一个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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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吐槽……城管会说他是协管!警察会说他是辅警!于是道观也学会了。说他是义工!

临时工这个说法看来是通用的,怪不得派遣公司能那么赚钱!现在年轻人为什么还有迷信的?

但是,也有少数网友分享很好的经历:中国道教景区,佛教景区。如我这旁边的(九江东林大佛)(鹰潭武功山),一年内两个地方都去过。东林大佛有免费的茶饮,水,限额斋饭。会有祈愿然后让你随功德。龙虎山会有固定区域的导游免费讲解,然后免费写一条祝福带,也是让你自己愿意就行随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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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些事情呢?

1、涉事老人以传功的名义实施猥亵行为,肯定是有违道德的!

首先,按照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可以选择信这种宗教,也可以选用信那种宗教,排除法律或者其他人的干预!

同时,国家也尊重和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活动,但是,对于宗教及相关管理人员同样有明确的管理规定。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

同时,第12条也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

(二)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三)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

(五)影响公民正常生产、生活;

(六)组织、主持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

(七)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传教的行为;

(八)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因此,在这些类似的事件中,某些宗教人士假借传教、传功等名义,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实都是违背宗教活动本质的,也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面临法律责任!

同时,第35条也明确,宗教团体应当制定宗教教职人员培养规划,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教育、法治教育、文化教育、宗教教育,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所以说,涉事道馆不能仅仅是涉事老人所谓的义工,并不是宗教人士为推脱责任,还是应该加强教育管理,该处理的处理,该教育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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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事老人明显欺骗了被害女孩,更应该追究法律责任!大家更应该擦亮自己的双眼!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15日拘留。

同时,依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猥亵行为有涉嫌治安违法和达到刑事犯罪之分!应当注意的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采用了强制手段!

因此,在这起事件中,就是老人就是以所谓的传功为名义,在获取被害女该的信任之后,对她实施亲吻私处、触摸敏感部位系列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涉事老人虽然看似没有实施强制胁迫等手段,但是他利用宗教欺骗了对方,显然违背了女子的主观意志,涉嫌违法犯罪,强烈呼吁相关司法机关介入,也应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最后,浪越大,鱼越多,参差不齐,更何况是道教。宗教信仰这个东西法律不干预,但是总有一些害群之马!遇到这种事,就直接报警,他猥亵让他们道观臭名昭著。因为中国社会需要正规人士的引导,必须严查彻查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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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