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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是民间借贷中最直接的证据。然而,如果借条被撕毁,出借人还能否讨回借款?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不仅揭示了恋人间的债务纠纷,也为民间借贷中的“证据保全”敲响了警钟。

原告小王与被告小美(均为化名)曾是恋人关系,感情甜蜜的日子里,女方小美向小王借了14900元,其中包括一笔9999.99元的“生日快乐”转账,以及其他两笔现金和微信支付的款项共计4900元。恋爱期间,被告小美还写了一份借条,并签字捺印。然而,在借条签署后,小美趁小王不备将借条抢走并撕毁。小王拍摄的借条照片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

借条虽被撕毁,但小王及时保留了照片,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以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一系列证据,将案件提交海沧法院审理。庭审中,被告小美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并申请司法鉴定。然而,由于借条原件已毁,承办法官认为,综合庭审调查情况,并没有进行鉴定的必要。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据链的完整性。虽然借条原件缺失,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照片、微信截图作为电子数据均被法院采纳为有效证据。

最终,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诉求,判令小美归还借款。

法官说法

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等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原件。而大量民间借贷纠纷都是发生于熟人甚至恋人之间,出于人情等因素的考虑,有时未写借条,甚至出现本案中借条被撕毁的情况。一旦对方违约,出借人很难拿出有效的直接证据来认定借款行为成立的事实。

出借人以借据照片作为证据,既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要求,也应合理说明无法提供借据原件的理由。法院在判决时应结合各方提供的证据,在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的情况下,对借贷行为予以确认,以维护社会诚信,实现公平正义。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