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潮州市医疗保障局、潮州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联合公布潮州市2025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全文如下: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精神,按照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2023年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432元,现就我市2025年度(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工资的确定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工资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以上规定确定我市2025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为19296元,下限为3859元。
二、待遇计发基数的调整
各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中,凡以“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新的标准(6432元/月)执行。
潮州市医疗保障局
潮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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