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保障制度,可以帮助缴存者解决自住住房和改善住房条件。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却打起了住房公积金的主意,通过伪造公积金缴存记录的方式套取、骗取银行贷款,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12月18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某等19人涉嫌贷款诈骗罪、洗钱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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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3月至4月,张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王某、杨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余某某制作的虚假公积金APP、虚假公积金缴存记录等资料,组织和指挥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黄某某等8人,通过筛选和联系贷款工具人被告人陈某甲、马某等,由上述人员组织和带领贷款工具人,在汉川市城区和马口镇多家银行机构,采取冒充国企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虚假公积金APP资料,骗取银行贷款。王某、杨某、陈某乙、庞某等人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移金融诈骗犯罪所得资金。上述人员共诈骗银行贷款5次共计150万元,其中成功骗取银行贷款4笔共计120万元,致使银行遭受重大损失。

2024年4月10日至16日,被告人王某、杨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注册“廊坊市昀纳商贸有限公司”,开立单位对公银行账户、购买营业执照等空壳公司资料,在河北省廊坊市银行机构办理“小额快贷”业务,骗取银行贷款4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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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杨某、陈某甲等18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诈骗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杨某、陈某乙、庞某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金融诈骗犯罪所得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法院将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判决。案件择期另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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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其提取和使用有着严格的要求,只能用于住房方面的专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提取公积金应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要走正规渠道,通过正规流程办理,切勿轻信代理提取公积金的个人或机构,切勿违法违规套取公积金;在提取公积金时,贷款人应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任何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来源:汉川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