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连发四条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天津市慧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占地一天连收四张罚单,罚金合计150万余元。
文书号“津规资(宁)罚〔2024〕024号”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显示,天津市慧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李家店村1673.43平方米集体土地建风力发电风机基础及升压站,涉嫌非法占地。经核实2023年变更调查(打开版)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沟渠90.33平方米、农村道路152.47平方米、农村宅基地118.01平方米、其他林地85.38平方米、乔木林地293.54平方米、水浇地933.70平方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信息根据正在编制的《天津市宁河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相关风机基础地块不涉及三区三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天津市慧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李家店村1673.43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673.4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天津市慧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沟渠90.33平方米、农村道路152.47平方米、其他林地85.38平方米、乔木林地293.54平方米,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小计621.72平方米×600元/平方米=373032.00元;占用农村宅基地118.01平方米,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小计118.01平方米×300元/平方米=35403.00元;占用水浇地933.70平方米,每平方米900元的罚款,小计933.70平方米×900元/平方米=840330.00元,合计罚款金额:1248765元。
文书号“津规资(宁)罚〔2024〕025号”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显示,于2024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大顷甸村95.03平方米集体土地建风力发电风机基础,涉嫌非法占地。经核实2023年变更调查(打开版)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沟渠25.62平方米、其他林地69.41平方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信息根据正在编制的《天津市宁河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相关风机基础地块不涉及三区三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天津市慧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大顷甸村95.03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5.0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天津市慧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沟渠25.62平方米、其他林地69.41平方米,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计95.03平方米×600元/平方米=57018.00元。
文书号“津规资(宁)罚〔2024〕026号”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显示,于2024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李家店村95.03平方米集体土地建风力发电风机基础,涉嫌非法占地。经核实2023年变更调查(打开版)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沟渠13.64平方米、水工建筑用地81.39平方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信息根据正在编制的《天津市宁河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相关风机基础地块不涉及三区三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天津市慧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李家店村95.03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95.0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天津市慧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沟渠13.64平方米,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小计13.64平方米×600元/平方米=8184.00元(人民币大写:捌仟壹佰捌拾元整);水工建筑用地81.39平方米,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小计181.39平方米×300元/平方米=24417.00元;合计罚款金额:32601.00元。
文书号“津规资(宁)罚〔2024〕027号”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显示,于2024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小丛庄村285.09平方米集体土地建风力发电风机基础,涉嫌非法占地。经核实2023年变更调查(打开版)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乔木林地190.06平方米、养殖坑塘95.03平方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信息根据正在编制的《天津市宁河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相关风机基础地块不涉及三区三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天津市慧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小丛庄村285.09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85.0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天津市慧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乔木林地190.06平方米、养殖坑塘95.03平方米,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计285.09平方米×600元/平方米=171054.00元。
以上四项行政处罚时间均为12月19日,罚金合计1509438元。【信息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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