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典说法|我家的大门,能任性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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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典说法|我家的大门,能任性改吗?

人们常说,远亲不如近邻,古往今来,和谐的邻里关系关乎着每个人的生活。而邻里间矛盾的产生,有不少都和装修有关。前不久,宿迁经开区一名住户就因为装修入户门的问题,被邻居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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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先生和沈先生是相邻的603和604房主,他们两家的入户门呈90度夹角,开发商交付时,603是外开门,604是内开门。然而,戴先生入住后却发现,604的房主将原入户门拆除,改成了一扇尺寸更大且为外开式的入户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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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先生:

把这个门打开以后,他们家把这个门一打开,与我家这个门就相合,就顶在一块了,真遇到什么事,两家一块往外走,非常的不安全。

为此,戴先生多次联系邻居沈先生,希望沈先生把入户门从外开的状态再改回到内开的状态。但是沈先生并不乐意。

戴先生:

很不耐烦,说我想改就改,我改门还要跟你说一声吗?你是干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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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戴先生没少想办法,找过物业,也找过城管,但邻居沈先生一直拒绝整改,无奈之下,戴先生将沈先生告上了法院

这个消息在两家人所在的小区引发了讨论。有人认为,这位沈先生过分了,也有不少人认为,我的地盘我做主,自己家的门自己说了算。为了帮助大家弄清楚这个问题,这一次,宿迁经开区法院把庭审“搬”进了社区,邀请小区的居民朋友一起旁听。那么,自己家的入户门,自己说了到底算不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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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开庭审理......

2024年10月25日,原告戴先生与被告沈先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房屋所在小区巡回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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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原告戴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原告出入通行需经过被告家门口,走廊是原告外出的唯一通道。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的正常通行受到阻碍,并且增加安全隐患。原告为此多次与被告交涉并要求整改未果,小区物业也向被告发了装修违章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恢复原状,但被告始终拒绝整改。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将其外开式大门拆除,或改成内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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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沈先生则认为,楼栋大部分04户型业主都将入户门改为了外开式,并不影响正常同行,因此不同意将门改回内开式。

被告沈先生:

我看别人家都改了,所以我就也改了。而且我的儿媳要求更改,所以我就改了。而且小区里面也没说不能改门。

审判员:

改门时经过物业同意了吗?

被告沈先生:

我是看别人换,所以我就换了。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同意更改?

被告沈先生:

别人都改,我才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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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举证质证环节,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不动产权证、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装修违章通知书照片等相关证据。庭前,法庭也组织了双方进行勘验,形成了勘验笔录以及现场照片。勘验显示,原被告家的大门共同开启时,门几乎相近。而且在被告家的门完全开启时,原告通道只有大概35厘米距离。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主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从现场勘验,04户型均为内开,被告的行为破坏原有设计规划。被告的更改阻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被告更改未经原告同意,也没有相关部门审批,应当恢复原状。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沈先生:

小区里面大部分人都更换了。而且我自己的房子不需要经过原告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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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权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常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根据建设部令第 110 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要求,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走道的门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或疏散走道的有效净宽度,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被告为个人便利改变其房屋交房时原有设计,将入户门由内开门改为外开门,不仅使原告难以通行,还会造成视野盲区,给原告及其家人出入家门、遇到突发事件紧急逃生等造成一定的妨碍。被告虽然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但通道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属于原房屋设计中保障业主出行、逃生的重要构筑,其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不得占有、侵占通道,也不得私自改变入户门的开门方向。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将入户门由外开恢复为内开,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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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604 室房屋的外开式大门整改 为内开式大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 由被告沈某某负担。

实际上,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倡导在处理相邻关系的过程中,相互理解,相互包容,那么本案对我们日常行为和处理邻里关系有哪些启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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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经开区人民法院法官 陈研:

每个人都有追求舒适生活的权利,但自由权利的行使也有界限。居民生活在同一空间,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有很多交叉,在获得自身便利同时,更要注意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房主,如擅自改变入户门的尺寸、开启方式,不仅占用公共通道,影响通行,还会产生一定的消防安全隐患,侵害了相邻权人合法权益,应予及时纠正。

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类似的事情还真不少,有人在公共空间加装防盗门,还有人在院落、楼道堆放鞋柜、杂物等等,希望他们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共同维护开阔、清爽的公共空间。

来源:宿迁手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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