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短短2个月时间,5万块钱赔偿金终于拿到了。”近日,恩施市屯堡乡村民肖某在电话里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法官张传文连连道谢。
肖某与曾某是一起劳务合同纠纷的当事人。2023年10月,肖某受曾某雇佣到其经营的豆腐坊搬运黄豆。同年12月,肖某在使用升降机时,因操作不当摔伤致十级伤残。2024年10月,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肖某遂一纸诉状将曾某告上法庭,诉请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受理办案后,为查明事实,张传文带着书记员立即赶到案发现场,详细了解案情,耐心倾听原、被告的意见。肖某称,受伤后没有稳定收入,不得已才向法院提请诉讼;而曾某表示,已尽到对肖某的提醒义务,且支付了2万元医疗费,不应另行付费。
本案双方对于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主要争议在于责任划分。本案中曾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提供劳务者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张传文根据秉承“如我在诉”的理念循循善导,指出劳资双方存在的“得理”和“亏理”的地方,让双方明白自己的不足。随后,肖某将诉讼请求降至7万元。但曾某表示此前私下协商赔偿7万元,肖某住院已支付部分医疗费,现在只愿意给5万元,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对此,法官又多次组织调解,充分释法明理,引导肖某与曾某换位思考。最终,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以及今后仍友好相处的良好愿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曾某分两期履行5万元赔偿款。至此,案件僵局终被打破,当事人双方脸上露出满意的笑容。
来源丨屯堡法庭
作者丨李晓莉 喻靖尧
编辑丨喻靖尧
审核丨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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