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伤情到底是“新伤”还是“旧疾”?鉴定结果到底是“客观”还是“存疑”?打人冲突究竟是“过错”还是“有理”?双方陈述究竟是“客观真实”还是“各执一词”?合上卷宗,一连串的问题闪现在我的脑海之中,一起简单的故意伤害案件在初步阅卷后变得愈加扑朔迷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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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案情原本并不复杂:2023年1月,老曾饮酒后乘坐老杨驾驶的出租车,因下车地点问题双方发生口角,老曾因此拒绝下车。后老杨强行拉拽老曾下车,并在拉扯过程中拳击老曾造成其肋骨骨折。但随后两次结果不同的司法鉴定,让案情走向变得复杂起来。第一次鉴定,结果显示被害人右侧6根肋骨骨折,属于轻伤一级。被告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第二次鉴定意见认为,被害人右侧3根肋骨骨折,属于轻伤一级。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第二次鉴定的结果。

从卷宗来看,本是偶发的一场纠纷,结果两人的恩怨持续一年多未解,多方组织调解工作均未成功。一个认为对方隐瞒伤情“碰瓷”讹诈,一个认为司机“路怒”暴力辱骂殴打乘客。正所谓冤家路窄,我决定分别传唤约见两人,以“背对背”的方式核实还原案情,为案件审理奠定基础。

“法官,他就是个泼皮无赖,酒后满口脏话打人在先,我气不过才拉他下车打了他两拳,他的骨折是因为自己有旧伤!”被告人老杨满脸委屈,越说越激动,越说越气愤。

不出意料,电话联系被害人老曾时,老曾也是相当不满。“我花钱他服务,他不把我送到指定的下车地点,还打骂乘客将我打骨折,案发至今从未道歉赔偿,我请求法院对他重判!”

双方矛盾如此剧烈,工作似乎陷入了僵局。但是仔细分析,通过“背对背”听取双方意见,也取得一定成效,双方对于案件的起因、冲突的过程、打人的行为及报警处理的情况均能够印证,争议较大的焦点主要在以下几点:一是被害人对于矛盾激化和冲突扩大是否存在主要责任?二是老曾在案发前是否存在旧的伤情?三是指控的轻伤伤情是否是由被告人老杨导致。梳理出以上情况,下一步的工作思路逐渐清晰起来。偶发的轻微民间矛盾和琐事纠纷,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恐怕引发更大的麻烦。我决定把矛盾化解在判决前,确保矛盾化解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厘案情探实情——释法理讲情理——解心结化过节”的分步骤审理计划被我写进了办案札记。

只有案情清晰客观,真相才能有迹可循。法律工作不仅是一门理论课,更是一门实践课。作为医学小白的我,开始大量查阅相关资料,学习基础医学知识。又联系了本地的医疗专家、专业法医鉴定人员请教学习,明确了新旧骨折通过临床影像动态分析是可以明确判断的。通过对比案发前后四次骨质胶片,读取和分析影像中的骨折线、骨痂的形成形态,可以认定右侧6根肋骨中,3根为新鲜骨折且存在动态愈合情况,另外3根肋骨根据骨痂形成状态判断可以认定为陈旧骨折且处于骨痂形成期。据此,能够确信第二次鉴定结果是科学可靠的。之后,我又逐帧查看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虽两人车内对话不能还原,但明显可见车辆停车两分钟后,被告人主动下车撕扯被害人,并使用了拳击、门夹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行为。同时,结合案发后就医时间、被害人酒后状态、被害人住址与医院的距离以及案发后被害人有家人陪同的客观情况,排除了冲突后、就医前被害人二次受伤或自伤的可能性。最后,结合询问情况和监控视频,排除了单方明显过错的可能。到此,案情全貌逐渐被还原清晰,向当事人释明法理化解矛盾成为下一步工作重点。

“配合法院调查情况,如实陈述事实,向法院提供真实客观的证据材料,同样也是你的义务!”我见到被害人第一时间,就告知了他的配合调查的义务。但他仍然心存顾虑,我一方面打消他的顾虑,一方面向他分析医学影像显示的伤情。“韩法官,我确实在半年前因手术事故有骨折旧伤,一开始没有及时说明,但是伤情是客观存在的,我自己也不能确定这次事件中有没有再次骨折,我认可二次鉴定的结果,我没想过讹他。”说罢,老曾还拉起上衣向我展示了伤口,此刻他如释重负。约见被告人后通过分析伤情影像、播放监控视频、释明法律后果,被告人的情绪不再像上次一样激动。主动提出申请认罪认罚,但也坦陈了他的困难。“开出租车本身就是挣的辛苦钱,他要我赔偿那么多,确实负担不起。”事情讲清楚、法理释明白、心结能解开,后续的工作自然能够顺利开展。

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我居中约定两人见面自行商量赔偿事宜。见面后,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老曾接受赔偿后向老杨出具谅解书。老杨因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综合考量其职业性质和家庭经济状况,最终合议庭决定调整量刑建议判处其管制五个月。判决后,案件未上诉、抗诉,现已生效。这场历时一年多的发生在出租车司机和乘客之间的“骨折伤情迷案”画上了圆满句号。

这样一件看似简单的案件,从调查、分析、释法、调解到最终判决,历时近3个月是否值得呢?我是这样看的,因偶发的民间矛盾和摩擦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不可因“轻案”而轻视,这类案件判决容易、“解铃”难。径行判决可能更符合时间效益,但化不掉的矛盾、释不明的法理、解不开的心结,易引发新的问题和隐患。“探真理、明法理、讲情理”,方能“寻症结、解心结、化过节”,从根源上定分止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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