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为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示范引领作用,韶关法院摘选发布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包含公正法治、诚信经营、和谐相处、守望相助、文明言行等多方面内容,运用“小案例”阐述“大道理”,为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提供法律指导和价值引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于潜移默化间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

01

公司不得恶意注销逃避债务

基本案情

李某平等5人与福建某服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乳源法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福建某服务公司应向李某平等5人支付张某人身损害及死亡损失44万余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期间,福建某服务公司以简易注销方式进行了注销登记,且未向法院说明注销事宜。2023年12月13日,韶关中院经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4月1日,乳源法院受理李某平等人的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实福建某服务公司当前企业登记状态为简易注销,认为被执行主体已灭失,现没有生效文书确定其他主体作为权利承受人,被执行人不明确,裁定驳回李某平等5人的执行申请。李某平等人不服,向韶关中院申请执行复议。

裁判结果

韶关中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福建某服务公司虽已注销,但其形式上仍是明确具体的主体,执行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执行立案条件时,不应简单以公司已注销即认定被执行人不明确,从而裁定驳回执行申请,而应对公司注销行为进行形式审查,在此基础上,再行判定被执行人是否明确。福建某服务公司在一、二审程序间的空档期,明知存在本案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以简易注销方式进行注销登记,可推定公司股东办理注销登记时,存在虚假承诺或不实承诺的嫌疑。若查实该公司存在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或简易注销登记存在不实承诺的情形,李某平等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权利,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执行法院应启动执行异议程序受理审查。

执行法院未经形式审查及综合考量,径直以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为由认定被执行主体已灭失,被执行人不明确,裁定驳回李某平等人的执行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遂裁定撤销乳源法院驳回李某平等5人的执行申请的执行裁定。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主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要素之一,是全社会都应当传承的道德风尚。本案中,公司股东明知诉讼尚未终结,还以注销公司的形式试图逃避法律责任,明显是不诚信诉讼行为。该案的处理既有力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又具有一定规范警醒作用,注销公司不是公司股东逃避责任的护身符,公司股东在参与公司简易注销过程中,应本着诚信和勤勉原则,避免作出不实承诺,否则不仅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自己也要因此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02

签订合同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公平条款

基本案情

广东某农牧公司与钟某某签订《商品猪代养合同》,双方确认代养商品猪2850头。按照合同约定,钟某某应以400元/头缴交信誉保证金共计114万元。因钟某某无法缴交保证金,农牧公司协助其在某银行进行了网络贷款。之后,双方如约履行代养合同。

但至2023年5月11日对代养商品猪清栏结算时,双方对代养费发生争议,导致未能如期结算,并致钟某某未能在期限内偿还银行贷款,案涉借款自然到期,银行根据合同约定从钟某某个人结算账户资金扣划利息及罚息共10万余元。为此,钟某某认为该罚息系因农牧公司未及时退还保证金,同时在银行向其催款的情况下亦未归还保证金,导致其未能及时归还保证金贷款,由此产生的罚息损失,该损失应由农牧公司负担,遂诉至法院,要求农牧公司向其支付未及时退还保证金的损失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

裁判结果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双方签订的《商品猪代养合同》约定,农牧公司在双方没有争议的前提下才退还保证金,但对争议解决未规定期限,只要一方不接受对方的意见,双方的争议就无法解决,保证金的退还期限就无法确定,双方约定的保证金退还时间是不明确的,必定会损害钟某某利益,不利于纠纷公平解决。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就保证金退还时间约定不明确的,应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本案中,保证金作用在于保证钟某某在代养期内养大生猪并及时进行交付,在钟某某于2023年5月11日完成生猪交付后,农牧公司即应退还保证金,但该公司却长期占用该笔款项,直至2023年11月6日才退还保证金给钟某某,构成违约,造成钟某某财产损失,应予承担违约责任。钟某某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市场经济下,一切交易活动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任何主体均不得滥用优势地位,而应自觉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导向。本案判决在有力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同时,对广大经营者作出提醒,在与他方开展经营合作等民事活动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循公平、平等、诚信原则,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在与他人合作中设置“隐形障碍”,以确保交易公平,共同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

03

宴席组织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免责

基本案情

为庆祝女儿满月,2023年11月11日,秦某某、何某某夫妇二人在某农庄举办宴席,并邀请张某某等参加。席间,秦某某礼节性地向每桌敬酒,未单独对张某某劝酒。宴席结束后,张某某神志未有明显异常,在秦某某安排的护送人员劝阻无效且拒绝护送人员护送的情况下,其自行执意离开醉酒驾车回家,于当晚20时许途经250省道某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张某某家属认为,秦某某二人作为宴席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任由张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车离席引发车祸,应承担不作为责任,遂诉请法院判令秦某某二人承担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身亡所造成损失30%的责任,共计52万余元。

裁判结果

乳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张某某的死亡系交通事故所致,与宴席本身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秦某某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酒后驾车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其明知酒后驾车的危险性而不控制或轻信能够避免,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本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故法院依法驳回张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参加宴席、共饮美酒是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也是增进感情、增强交流的重要途径。但近年来,因过量饮酒、醉酒驾驶导致悲剧的各类事件频发,引发了对责任承担问题的广泛讨论。本案中,法院细致查证事实,查明各方履行义务的程度,并根据合理适度原则,确认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宴席组织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打破了“有损必有赔”的思维定式,让宴席组织者和参加者都明确了行为边界。该案例对于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聚餐环境具有重要警示作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正、文明、和谐的内在要求。

04

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乐昌市乐城街道某幢楼房共9层17户业主,李某某、何某某夫妇二人为该楼房1楼的业主。2020年12月7日,该楼房业主召开大会,除李某某夫妇未到场外,其余16户业主均同意加装电梯,并成立加装电梯小组推进电梯加装事务。后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公示案涉楼房加装电梯工程规划并颁发许可。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李某某夫妇认为在其家门口旁加装电梯,占用了通往隔壁幢楼房的消防通道,且对其房屋采光及隔音造成影响,先后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要求拆除加装的电梯,但均未得支持。

其间,李某某夫妇与其他住户争执不断。因认为李某某、何某某二人阻扰电梯加装工程导致无法按期完工,影响住户享受乘坐电梯出行的便利,张某某等13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某等二人停止阻碍和破坏加装电梯施工的行为,李某某等二人则反诉要求拆除加装电梯。

裁判结果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楼房加装电梯已获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相关设计及施工方案等均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许可,且根据建筑消防主管部门相关复函,电梯所处位置未占用消防通道,涉案电梯加装程序合法。李某某二人虽不同意加装电梯且多次进行投诉,但均系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诉求,且张某某等人无证据证明李某某二人阻碍和破坏施工企业施工,故法院对张某某等人的诉请不予支持。另法院认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惠及民生,应得支持。安装涉案电梯虽然可能对李某某二人的房屋采光、通风产生一定影响,但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李某某二人应本着邻里互助、和谐友善理念,为所在楼房绝大多数业主的正当利益考虑,给予必要便利和作出一定容忍,故法院对李某某二人的诉请亦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深刻变化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提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成为广大城市家庭,尤其是有老年人、婴幼儿、残疾人家庭的迫切需求。但在电梯加装和使用过程中,楼上楼下、左邻右舍因需求和利益不同,易产生纠纷。本案中,安装电梯的决定经绝大部分住户同意,未明显影响低层住户利益。在个别低层住户反对时,法院通过明确低层住户对加装电梯的适度容忍义务,既保障了高楼层住户的通行方便,体现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充分彰显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有助于维护团结互助的社区环境,营造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

05

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不得非法剥夺

基本案情

陈某红是始兴县某镇某村民小组村民陈某周的女儿,其出生后便随父亲入户该村民小组。1999年,陈某红与外地男子黄某登记结婚,于婚后生下两个儿子,其儿子均随陈某红户籍落户在始兴县某镇某村民小组。2023年12月,该村民小组制定《征地分红方案》,将所得征地补偿款进行分红,村民人均可分得1万余元,但《方案》明确本村外嫁女及其所育子女不予分红,故陈某红母子3人未分得征地补偿款。陈某红等3人为此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4年4月,陈某红等曾因征地补偿款未能得到分配而向始兴县某镇政府请求确认其村民资格,某镇政府出具证明确认其具有涉案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裁判结果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本案中,涉案村民小组分配补偿款前,陈某红等3人早已具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理应享有取得涉案补偿款的权利。村民小组拒绝向其3人支付补偿款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其以村集体收益分配方案等形式剥夺陈某红等人合法权益的约定无效,遂判决村民小组向陈某红3人分配征地补偿款共计3万余元。

典型意义

权益的享有不以性别为区分,女性不因外嫁而丧失合法的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本案审理通过对村规民约等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和纠正,明确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被剥夺,村集体不得以村民会议、村集体收益分配方案等形式侵犯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对移风易俗有重要意义。

06

义务帮工受伤害 责任划分要明晰

基本案情

许某某和张某某是乐昌市某村村民。2021年9月5日,许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自家打田拖拉机卖给了张某某。9月8日,应张某某要求,许某某购买了该拖拉机适用的“大铁轮”,并于12月3日到张某某家吃饭喝酒后,将拖拉机驾驶到张某某家的田里,和张某某一起将拖拉机原有的“橡胶轮”换成“大铁轮”。

然而,其二人更换“大铁轮”后未将拖拉机的安全盖盖好,随后,许某某驾驶该拖拉机在张某某家地里工作期间,因裤子被卷进“打田爪子”的滚轮中导致右大腿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许某某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鉴定,许某某构成六级伤残。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许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某和张某某构成义务帮工劳务关系。张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能提供足够安全的劳动条件,特别是在许某某喝了酒的情况下未有效阻止其驾驶涉案拖拉机,还与许某某一起更换新买的“大铁轮”,且没有监督其将拖拉机的安全盖盖好等,对许某某受到的损害有过错,应对许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民事责任。许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劳务工作时应做好安全措施,但却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对自身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法院酌定许某某和张某某分别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典型意义

义务帮工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是应当提倡的传统美德。帮工过程中,被帮工人接受的不只有帮忙,还有对帮工人的责任,必须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保证帮工人的人身安全。而作为帮工者,也应尽到安全防范注意义务,否则出了意外,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该案审理准确厘清义务帮工受损责任承担问题,严格把握归责原则,对帮工人和被帮工人进行合理的责任分配,既引导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又让义务帮工的“热心肠”没有“后顾之忧”,确保实现义务帮工活动的初衷和目的。

07

邻里间应互谅互让 相邻通行要保障

基本案情

刘某军、刘某东与卢某某是同村村民。刘某军的房屋与卢某某家菜园间有一条通道,用于刘某军、刘某东两家通行。2015年,刘某军在该通道上铺设水泥进行硬化。2023年12月,卢某某在该通道上堆放杂草、树枝、泥土等,并在泥土上栽种植物,刘某军2人认为卢某某的行为影响两家通行,要求卢某某清理恢复至道路原通行状况。卢某某对刘某军二人的主张不予同意,表示刘某军盖新房时侵占了他家菜园的面积,涉案区域为其自家土地,并拒绝进行清理,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裁判结果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合通道在不同时期的相片等证据,刘某军两户人家至少是从2012年起便经由该通道通行至今,两家进出通行的主要通道已形成历史通道。卢某某虽主张其是涉案土地权利人,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且退一步说,即便卢某某是土地权利人,也应为刘某某等两家的通行提供必要便利。卢某某堆放障碍物并栽种植物,导致原先可通行的交通工具现已无法通行,显然对刘某军两家的日常通行造成了影响,所堆放杂物也对通道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应予清除。故依法判决卢某某清除堆放在该通道上的杂草、树枝、泥土等障碍物及栽种的植物。

典型意义

古有“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的“六尺巷”和谐礼让传世佳话,而现今要塑造新时代和谐村风,仍少不了邻里之间的互谅互让。相邻关系人之间行使权利时,有权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和接受一定限制,例如,对于邻里间用于出入的通道,相邻各方不得堵塞,应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行等相邻关系,避免对他人造成妨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该案裁判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关爱的要求,又包含对自然、人居环境的关照和保护,对于引导培育邻里和睦、守望相助的社会风气及构建良好社会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08

不正当交往期间赠与的财物可要求返还

基本案情

胡某某在与妻子李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和王某某存在不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并于2018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转账共计4万余元。李某某认为,该款项系其与胡某某结婚后形成,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胡某某私自赠与王某某钱款的行为属不当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故诉请法院确认胡某某私自赠与王某某4万余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王某某予以返还。

裁判结果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某在与妻子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王某某关系暧昧,有悖公序良俗和法律相关规定。胡某某私自赠与王某某钱款的行为属不当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但因王某某也向胡某某支付了3万余元,抵扣后,王某某应向李某某返还1万余元。故依法判决确认胡某某向王某某转账4万余元的行为无效,王某某应向李某某返还1万余元。

典型意义

家风是一个家庭的精神内核,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婚外情破坏了人们对于婚姻忠诚的美好向往及期待,导致家风不文明、家庭不和睦、社会风气不安定。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不仅告知一方当事人法律不会保护不合法的权益,更诚恳地劝诫社会公众,在面临诱惑时应加强自制,恪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自觉维护和谐美好的家庭关系。

编辑:刘青 校对:黄健婷

审核:陈东阳 刘昊

责编:张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