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方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维权中心接到苏某等31名农民工反映方城县某项目拖欠工资未发放。
维权中心接到投诉之后,迅速与施工总包单位联系了解案件情况。经调查,分包单位某公司承包该项目道路修建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已将工程款足额支付给分包单位,并向维权中心提供了转款凭证证明。
11月2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前往分包公司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但该公司拒绝配合调查。12月5日,我单位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以及第三十条(三)项:“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与施工总包单位做了多次沟通,最终施工总包单位同意二次发放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2月10日,31名农民工被拖欠的18.6万元工资在我单位办案人员监督下全部发放完毕。(艾新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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