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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怀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电动自行车领域执法典型案例

2024年以来,怀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多起包含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的案件。现对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让广大经营主体以此为鉴,强化社会责任感;提升广大消费者安全意识,避免购买经非法改装或者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案例一

肇庆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4日,怀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肇庆市电动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内在售的4辆电动自行车外观、配件与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的参数信息、产品简图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擅自对上述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改装电池、加装长鞍座等非法改装行为,导致车辆外观、结构与产品合格证登记的参数(结构)不一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怀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怀集县某车行销售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案

2 024年8月30日,怀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怀集县某车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车行待售的一批台铃电动自行车没有价格牌或相关价格标示,存在销售电动自行车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怀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怀集县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案

2024年5月17日,怀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怀集县某摩托车行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样本所检“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反射器)”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所检“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布线”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5-2022)标准,判定为抽检总体严重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怀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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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怀集市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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