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减少噪音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县城主城区及周边相关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和时间:县城主城区及城乡结合部全时段禁止燃放。
(一)县城主城区范围:迎宾社区、建设北路社区、城北社区、解放路社区、定远社区、印山社区、利民社区、石桥社区、河东社区、城南社区、金鸡岭社区、嘉陵社区、新建街社区(旧县场镇)、滨江路全段、中滩工业园区;
(二)城乡结合部范围:白鹤观村、唐家山村,嘉陵江一桥到嘉陵江二桥到G350与广武路交界处到迎宾大道所围的区域。
二、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单位、储存场所;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五)车站、码头、高速路口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殡仪馆、墓地、陵园等场所的非指定燃放区域;
(九)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十)有关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地点。
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对上述地点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禁止燃放的种类: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四、从事婚丧喜庆和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否则,将根据《广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成年人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没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本通告。
八、本通告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举报电话:武胜县公安局110、沿口派出所6313110。
特此通告。
武胜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来源 | 武胜县政府网
编辑 | 张巧灵
责编 | 陆子羿
审核 | 杨斯宇
监制 | 尹才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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