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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王某某在神木市内开了一家门店,专门生产、销售绿豆粉,经营期间,王某某在明知绿豆粉铝残留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为了使生产的绿豆粉卖相更好、口感更佳,便凭借个人经验在生产过程中加入明矾并销售。2023年8月17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将在王某某店内提取扣押的绿豆粉抽样送检,经有关机构检测,王某某所生产销售的粉条铝残留为1200mg/kg,严重超出国家标准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00mg/kg。

经审查,神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含有严重超出铝的残留量标准限量的绿豆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其提起公诉。 2024年11月21日,王某某按照神木市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诉讼请求,在榆林日报上公开道歉。神木市人民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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