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以下简称《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

此次发布的《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主要针对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投资、金融产品等非标准化资产,在项目筛选、立项审批、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决策、合同签署、交易执行、投后管理等业务环节,明确了操作流程要求,同时强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职尽责,并细化投后管理要点。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监管部门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以下简称《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分别对银行存款投资、固定收益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资的关键环节制定了内控标准和流程,有效防范了上述投资领域的主要风险和问题,比如股票投资领域的资产配置风险、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风险等问题。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制和流程,提升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从内容来看,《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在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投资领域主要从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项目筛选与立项、尽职调查与商务谈判、投资决策、协议签署与交易执行、投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例如,在股权投资方面,《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要求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要建立符合公司治理要求的投资决策体系,明确各层级、环节、部门和有关岗位的职责,严格按照内部投资决策流程、授权制度执行等。

在不动产投资方面,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投资决策,要按照审慎原则逐笔或逐个项目决策。投资决策机构要充分了解不动产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风险、投资方案、盈利预测及情景分析、投后管理、资金安排及其他重要事项。投资决策机构要具备专业性和独立性,通过录音、录像或书面记录等方式,实现投资决策会议过程的留痕管理,投资决策结果形成书面决议。

在金融产品领域,《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主要从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金融产品评估与投资决策、合同签署与交易执行、投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指引和规范。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大制度供给,健全保险资金运用制度体系,推动保险机构增强资金运用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