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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因友情深厚,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不断满足其借款需求,通过多种方式包括现金交付、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以及银行卡转账等,陆续向被告出借总计18万余元,用于被告的个人消费。

在2021年9月25日这一天,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两份借条,明确了借款的具体金额、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以及年利率的具体数值。然而,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偿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导致原告的财产权益遭受了实质性的损害。面对这种情况,原告在无奈之下,选择委托我所的专业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追回自己的欠款。

我所律师在接到委托后,迅速启动了代理工作,与原告进行了深入的沟通,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全部情况。同时,律师还精心整理了每一笔出借款项的记录以及相关的消费凭证。基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律师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若借款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由于这两份借条中并未明确约定借款的期限,因此原告有权随时催告被告进行还款。另外,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年利率为3%,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并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理应得到支持。

在庭审过程中,我所律师提供了包括借条、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亲属卡交易记录等一系列强有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借款事实的存在。同时,律师也详细阐述了代理意见。在被告缺席庭审的情况下,法院对我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并认可了其真实性,对我方主张的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8万元的事实予以了确认。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为18万元,利息则分别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在这场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我所律师不仅向委托人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利益。

判决结果综述如下:

一、被告刘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80000元;

二、被告刘某也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利息(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另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刘某承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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