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遗赠人夫妇系原告的外公外婆,二人相继于2015年、2017年去世。遗赠人共育三个子女,分别是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原告系被告三之子。2012年12月,遗赠人立下遗嘱,其内容为集资房以原告名义购买,将来房屋的产权人同意办理在原告名下。所述房屋系遗赠人于2014年2月购买所得。2014年,遗赠人以买受人的名义与甘肃省博物馆签订了房屋出售协议,购买了甘肃省博物馆综合住宅楼的案涉集资房。
案涉房屋购买时,原告便给遗赠人先后资助了400000元购房款,因此,遗赠人生前自愿订立遗嘱,将其购买的案涉房屋遗赠给原告,原告亦在知道遗赠时,当场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现该房屋已竣工,房屋钥匙已由被告三领取,原告遂委托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宋娟娟律师、安治国律师为代理律师,依法提起诉讼。
案情回顾
原告请求确认原告系案涉房屋的唯一继承人,该房屋由原告继承;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三被告辩称,对遗赠人向原告遗赠涉案房屋的事实无异议。
调解结果
一、遗赠人名下位于甘肃省博物馆综合住宅楼的房屋由原告享有使用权;该房屋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权利人登记为原告。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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