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外卖骑手的数量已超过1000万。如果“外卖小哥”与平台企业签订的是承揽、合作协议,或者平台企业要求“外卖小哥”先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与他们签订承揽、合作协议的,是否就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2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
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
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
涉及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职业群体
聚焦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
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作出了回应、明确了规则
指导性案例237号“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明确: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指导性案例238号“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进一步明确: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准确作出认定。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当前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劳动争议较为多发。是不是MCN机构对网络主播但凡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就必然要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指导性案例239号“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裁判要点明确: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从业人员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
代驾司机也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代驾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指导性案例240号“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明确: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进行必要运营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对于劳动者提出的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法同时指出,发布第239号、第240号两个指导性案例,并不意味着平台企业与网络主播、代驾司机之间绝对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关键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此外,即使不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但企业进行一定劳动管理的,也应当要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的相应权益。
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开展“强化欠薪治理 保障劳动权益”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有关部署安排。今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59万件,受理一审劳务合同纠纷案件66万件。这些案件的审理,对推动构建科学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护航新经济业态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妥善审理各类劳动权益保障案件,让劳动者在每一起劳动权益保障案件中感受到法治的力量与温度。例如,妥善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依法纠正用人单位因为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不予招录、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推动高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创业。
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关心的权益。今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案件约1000件,受理一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案件约8.2万件;截至12月中旬,全国法院共执结涉农民工案件约6.9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7.2亿元。最高法会同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根治欠薪典型案例,明晰规则树立“风向标”,多措并举建立“快车道”,多方联动织牢“保护网”。
把劳动管理算法关进法治“笼子”,用法治方式为外卖配送系上“安全带”。今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涉新就业形态民事案件约8万件,包括“新业态劳动者被个体户案”“连环外包案”“劳动管理算法控制案”等典型案例,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
当天,最高法还发布了9个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进一步明晰裁判规则、推动部门联动、促进多元解纷、加强协同共治。在“11名网约车司机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中,人民法院和工会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工作,促使用人单位及行业纠正存在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实现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和平台经济发展的双向增益。
据悉,近期最高法将会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一函两书”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建议书的作用,促推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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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扬大
来源︱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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