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岁高龄的马某,膝下育有二子一女,老伴于2018年12月离世后,主要由次子马某2负责照料。不幸的是,2020年马某2也因病去世,之后马某的生活起居便由孙子马X宇承担,且因马某身体每况愈下,需依赖轮椅行动,并患有脑血栓、肾脏及心脏疾病,日常由聘请的保姆看护。
马某原先居住的公租房因无电梯,给其生活带来极大不便,故马X宇以自己的名义租下了一套位于09号的房屋,以便马某居住,而马某名下并无其他房产。该房屋的租赁始于2021年9月1日,月租金为6100元。目前,马某每月的退休金为5100元,加上高龄补贴400元,生活显得捉襟见肘。
自2000年4月起,长子马某1便与马某失去了联系,且从未支付过赡养费。面对生活的重重困难,马某不得不将马某1告上法庭。一审法院最终判决:1. 马某1需向马某支付赡养费80000元;2. 自2021年11月起,马某1每月需向马某支付赡养费2000元。
然而,马某1对此判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他声称自己并未逃避赡养责任,且认为马某租房并非生活必需,对其负担租房费用的认定不予认可。同时,马某1还表示自己收入有限,还需抚养子女,无力承担高额的赡养费。他请求二审法院将一审判决中的第一项赡养费改为20000元,每月赡养费降为300元,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两组证据。
我所律师代表被上诉人马某发表了意见,表示同意一审判决,并反驳了上诉人的主张。律师指出,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父母的义务,而马某作为高龄且身患多种疾病的老人,其雇佣保姆、医疗等开支均为生活必需。尽管马某有一定的固定收入,但远不足以维持其正常生活。马某1作为子女之一,长期未履行赡养义务,不能因其他子女的照顾而免除其责任。
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采纳了我方律师的意见,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当地生活水平、马某的实际需求以及马某1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所做出的判决是合理且适当的,对马某1已给予了适当的照顾,判决金额并未明显偏高。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马某1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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