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发文,要求暂缓执行依照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作出的生效判决,待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意见后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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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2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的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2024年共收到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1999件,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568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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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2日晚21:00,《法治日报》在其公众号进一步披露了备案审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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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有的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法施行前,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些公民、组织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不应适用于法律施行前发生的行为。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是一项重要法治原则;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是2023年修订公司法时新增加的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溯及既往,即对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之后发生的有关行为或者法律事实具有法律效力,不溯及之前;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不存在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但书情形。法工委将督促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机关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