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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兰山区、沂河新区

发布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详情如下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兰山区禁限放烟花爆竹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火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决定在区主城区及有关区域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根据《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兰山区主城区(长春路以南,京沪高速公路以东)实行全域全时段禁放政策,其他区域实行烟花爆竹限放政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区域

除前款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汽车站等交通枢纽;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体育馆、博物馆、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八)高层建筑物及其周围、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九)重要军事设施;

(十)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监管责任

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等要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限放要求。镇街负责属地禁限放区域内的燃放管控;区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摊经营、流动兜售烟花爆竹行为,查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卫生污染、城市绿化及市政设施毁坏等行为;区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物业公司强化小区管理,配合落实好禁限放措施;公安分局负责打击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及违规燃放。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燃放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

沂河新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火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决定在有关区域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根据《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沂河新区温泉路—沃尔沃路一线以西,华夏路以北区域(不含白沙埠镇)实行全域全时段禁放政策,其他区域实行烟花爆竹限放政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区域

除前款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汽车站等交通枢纽;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体育馆、博物馆、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八)高层建筑物及其周围、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九)重要军事设施;

(十)区管委会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监管责任

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等要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限放要求。镇街负责属地禁限放区域内的燃放管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摊经营、流动兜售烟花爆竹行为,查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卫生污染、城市绿化及市政设施毁坏等行为;区规划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物业公司强化小区管理,配合落实好禁限放措施;公安分局负责打击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及违规燃放。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燃放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沂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实行全域禁售烟花爆竹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根据上级相关工作要求,结合街道辖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柳青街道长春路以北的区域,选定一个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位于温凉河路与茶山一路交会西100米(临沂市中医医院高铁院区南侧),市民可以在1月28日(除夕)、1月29日(农历正月初一)、2月12日(农历正月十五),到上述集中燃放点燃放烟花爆竹;街道除上述集中燃放点之外的其他区域严格实行全域全时段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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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琅琊新闻网

编辑| 扈学敏 二审| 陈冉 三审| 丁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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