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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胜诉案例:城市“住改非”房屋不予拆迁补偿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平先生和永先生与征收方就拆迁补偿久谈无果。平先生很是费解,未见登记调查结果公布,自家虽是住宅,但工商登记、纳税记录齐全,征收方却予以否认,且征收补偿费很低,大大拉低了其现有的生活居住水平。同样地,居住此地的永先生的房屋面积小,但院落大,因拆迁补偿过低,局面也陷入僵持。另外,永先生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也齐全,但征收方同样对其经营行为不予认可,自然更谈不上停产停业损失等各项补偿了。
平先生与永先生两家人都疑问丛生,不远处就是县政府的办公大楼,周围的房价每平方米已超过3500元,因房子面积小,院落大,院落不予补偿,给出的拆迁补偿总额选远不能保障两家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2017年12月18日,平先生与永先生各自收到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也正是这时,两家人才得知房屋征收决定早在2017年8月4日已经作出。经过再三权衡,平先生与永先生不约而同地联系到京平律师团队,决定委托其代理维权事宜。
办案经过
鉴于两位当事人都已收到过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预示着司法强拆程序的启动,形势严峻、时间紧迫。三位律师向案涉房屋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发送律师函,郑重表达了律师团的建议,强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应该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各方应在此前提下积极协商,和谐解决补偿争议,同时严肃声明,将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并违反法律规定的征收拆迁,必将履行代理拆迁律师的职责,追究相关部门的违法责任。希望征收方依法征收,合理补偿,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发函不久,征收方主动联系,提高了房屋拆迁补偿事宜。
经过代理拆迁律师的深入调查,发现了征收中存在的违法点,京平律师指导当事人针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以下选取了征收方违法点中的两处供读者参考。
1.未履行调查登记公布结果而启动征收
《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家庭成员状况、住房保障资格、房屋使用情况等事项组织调查登记。属非住宅房屋的还应当对单位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在岗职工、经济效益、征收安置意向等事项进行调查登记。被拆迁人应当对调查登记予以配合。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房屋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并依法采取拆除等措施处理。
2.补偿费用并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征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征收补偿需要足额落实征收补偿费用,并存储到市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
办案结果
征收补偿决定之诉庭审后,委托人传来消息,征收方主动约谈,提高了房屋拆迁补偿(包括“住改非”房屋的经营补偿),最终达成协议,两位委托人都争取到了公平、合理的满意补偿。为表达对京平律师的感谢,2018年7月,两位委托人送来了锦旗,至此征收维权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律师点评
对于“住改非”房屋,作为被拆迁人要注意,其有权拒绝不合理补偿,一定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住改非”房屋只要具备了经营行为(工商登记、纳税记录齐全),是有权主张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应当对涉及征收的房屋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对于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应当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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