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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 “两定机构” 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规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的药品采购行为,有效治理药品线下采购问题,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通过实施药品采购记录的校验机制,实现“不网采医保基金不结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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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网络

河北省医保局依托医保统一信息平台,开发了医保结算药品明细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采购记录比对校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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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省平台“网采”的药品,禁止医保结算

《通知》要求,两定机构在上传参保患者就医费用明细时,将触发校验该机构费用明细上传的药品医保编码是否在省平台有采购记录的比对机制,有采购记录的,校验通过,费用明细可正常上传和结算;没有采购记录的,校验不通过,阻止该药品明细上传和结算。

对未在省平台采购的药品,两定机构应通过在省平台补采或补录备案采购信息方式解决。

执行时间与过渡安排

自2025年1月1日起,各统筹区有医保住院结算类型的所有两定机构,以及其他纳入校验机制名单的两定机构,正式启动实施药品校验功能,即两定机构未在省平台网采药品的医保费用明细不允许上传和结算。

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可对纳入校验机制的两定机构开启校验提醒功能,但仍允许上传费用明细和结算。过渡期结束后,正式启用强制校验机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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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机制采购记录信息,有效期为6个月

校验机制采购记录信息有效期为6个月,有新采购记录的将实时同步更新采购信息有效时间的起始生效时间。校验机制初始化采购记录信息为2024年1月至12月全年线上采购和备案采购数据记录信息,上述范围内的药品采购记录有效期生效起始时间统一设置为2025年1月1日,2025年7月1日起失效。

自2025年起,超过6个月未更新采购记录的药品,一般视同为该药品未在省平台采购,医疗机构要合理安排在省平台采购药品的数量和频次。在2024年1月1日之前采购的药品,以及截至药品采购记录失效前仍未用完的药品,两定机构可通过备案采购进行备注,更新采购记录有效时间。

药店药师应关注药品采购时间,提醒药店合理安排采购计划,确保药品采购记录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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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范围与要求

《通知》规定,除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院内制剂、中药饮片等按原渠道采购外,所有药品纳入药品网采和校验范围

对于采购原则,《通知》要求两定机构应依据临床需求,按先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后非中选药品、先价格较低药品后价格较高药品的原则从省平台采购,从源头上遏制患者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积极引导患者优先使用质优价宜的药品,减轻患者负担。

对省平台已挂网的药品以及同通用名其他企业挂网药品,两定点机构必须在省平台线上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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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与汇总工作

《通知》中对“梳理配置校验机制名单”和“汇总代采药品机构清单”的相关工作安排和要求如下(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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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通知》截图

对于工作责任问题,《通知》明确各统筹区医保部门、省药采中心、省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省局医药服务管理处等均有各自职责,其中,省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和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负责将药品网采有关工作要求写入2025年及以后两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中。医疗机构应合理安排采购数量和频次,规范全流程药品编码应用。在药品采购入库时,要仔细核对采购记录与入库编码是否一致,预防结算数据被拦截不通过等情形。

此外,《通知》还指出,校验机制覆盖云医保结算系统,暂无省平台账号的两定机构应尽快注册申领。2025 年还拟启动医用耗材校验功能。

这一政策的实施,传统线下药品采购渠道将受限,不能再随意选择非平台供应商。省平台药品价格公开透明,药店控制采购成本的难度增加,利润空间可能被压缩。同时,为了确保在省平台采购的药品与实际库存一致,避免医保结算问题,药店企业需要加强对药师的培训,尽快熟悉省药品平台的操作流程,建立高效的库存管理和药品采购制度。例如,在药品入库时,仔细核对采购记录与入库编码是否一致,在调配药品时,依据政策引导患者优先使用符合采购规范的药品等。

药师们作为药店专业服务的提供者,要深入理解政策要求,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规定,积极配合药店做好各项相关工作,确保药店在新政策下能够合规运营,持续为患者提供优质的药品服务。

*本文部分内容仅供药学相关专业人员参考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