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全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冒着寒风,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顺利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 情 回 顾
2022年5月8日,原告桂林某公司(乙方)与被告广西某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猪牛肉物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产品的送货及售后退换等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其中2023年9月3日至2023年10月14日累计向被告供应了43962元货物,被告仅向原告支付20000货款,剩余 23962元货款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原告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
经兴安县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962元及违约金(以2396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从2024年1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义务,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 行 过 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并不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杨某。多番联系被执行人无果后,执行干警决定依法对张某采取拘传措施。
12月中旬,执行干警根据新线索成功找到了张某。起初,张某还存在抵触情绪,于是执行干警耐心从法律条文、道德责任和社会影响等多个角度对其释法明理,反复沟通后,张某同意与杨某联系。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等待,杨某终于露面来到了现场。在开始的协商过程中,双方的情绪都较为激烈,都不愿意作出任何的让步。
为了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执行干警 分别与双方展开“背对背”沟通,从情理与法理出发,一边了解申请执行人纠纷解决的想法,一边向被执行人说明抗拒执行的严重后果,在经过耐心细致的劝说和释法说理后,双方意见 达成一致,由 被执行人 通过微 信当场 一次性给付完毕,至此该案件顺利执结。
“执”解民忧,“行”在路上。兴安县法院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
图 文| 陈晓钰
编 辑| 陈晓钰
初 审| 张 睿
终 审| 欧阳婷、邱全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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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于2024年06月11日
图 片| 执行局
文 字| 秦祖晟
编 辑| 陈晓钰
初 审| 张 睿
终 审| 邓新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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