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工作了好几年的事业编,可能忘记自己曾经跟单位签订过一个《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都有编制了,又不会下岗,为什么还要像企业一样签合同呀?”,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今天就给大家解释一下。
从2002年起,在事业单位就推行了聘用制度,要求事业编必须签订聘用合同。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单位的所有在编人员都要签聘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但是此合同非彼合同,这里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代表的是人事关系,需要向人社局报备,还需要编办的入编许可。而编外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代表的是劳动关系,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既不需要编办许可也不需要向人社局报备,用不用人单位自己说了算。
事业编没有下岗的风险,签订聘用合同只是走个手续。在实际的人事工作中,聘用合同签完存档后,基本都用不到了,很多人事部门图省事往往忽略了签合同的环节,使得很多人以为自己不用签合同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一般是三年一签,没有特殊情况,续签是必须的。
这里说明一下,现在的公立医院和高校实行的是备案制编制,和事业编制是不一样的。备案制编制是定岗不定人,而事业编制是定人不定岗。未来如果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你所在的单位撤销了,事业编人员会被分流到别的单位,而备案制单位不在了,岗位就没了,编制就收回,自然聘用关系就解除了,也就不存在续签了。
事业编一定会签订聘用合同,但是签订聘用合同只是让你和工作单位建立联系,不代表就有事业编。对于刚入职的事业编,只有拿到了编办的入编通知单,才是吃下了“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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