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界定具体内容

非法宗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非法宗教大多是以传播宗教教义、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谣言,且通常有一个自称开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结社的组织形式控制群众,一般以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为主要目的。

非法宗教活动26条界定具体表现为:

1. 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2. 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寺礼拜和戴面纱。

3. 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4. 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5. 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前来进行宗教活动。

6. 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7. 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

8. 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

9. 强迫、唆使、纵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10. 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11. 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12. 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进行宗教活动。

13. 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来甫”等机会,进行“太比力克”等讲经布道活动。

14. 以“阿拉力”和“哈拉木”为名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15. 内地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拉拢信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16.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地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

17. 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

18. 未经批准,擅自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19. 未经批准,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等媒体宣扬、传播宗教。

20. 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21. 擅自组织、参加非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

22. 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性捐赠。

23. 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国(境)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等。

24. 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旅游、讲学、留学、文化交流以及给受灾地区捐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防病治病等为名,进行宗教传教活动。

25. 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筑变相用以宗教活动。以出资修建为由把持操纵寺院。

26. 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非法宗教的危害

非法宗教对于人类,不仅毒害人的肌体,而且侵蚀人的灵魂。非法宗教对于社会的危害是多领域、多方面的。

1、危害国家政治稳定。表现在:破坏国内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向公职部门渗透,侵蚀国家机构;挑战现行政治体制,反对国家政权。

2、危害国家经济秩序稳定。表现在:非法敛财,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进行经济犯罪,破坏社会生产及财政金融秩序。

3、危害社会秩序稳定。表现在:破坏社会治安;蔑视法律,危害公共秩序;诬告滥诉,干扰司法正常进行;毒化社会风气;干涉婚姻,违背人伦,破坏家庭。

4、危害社会思想稳定。表现在:编造歪理邪说,制造思想混乱;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反科学、反文明,亵渎人文精神。

5、践踏人权。表现在:残害生命,践踏人的生命权;扼杀自由,侵犯人的政治权利;诋毁宗教,伤害信教群众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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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相关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一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 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十八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如何防范非法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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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翻看非法宗教宣传品;

不理睬非法宗教宣传者;

不接受陌生组织提供的免费培训;

不传播“世界末日”等歪理邪说;

不盲从相信不劳而获;

不相信“祷告治病”等邪教教义;

不参与任何非法宗教活动;

如遇非法宗教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来 源 | 茂名妇联

初 审 | 赵 洋

复 审 | 张 韩

终 审 | 汤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