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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4月中央宣传部联合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2个部门组织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惩治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等违法犯罪活动,优化新闻传播秩序、净化新闻舆论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将“打假治敲”与“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相结合,聚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企案件,通过依法惩治涉企敲诈勒索违法犯罪,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构建良好文化传播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的5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1:请介绍一下今年以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及主要做法?

答:2024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推进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共办理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案件159件423人。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落细方案要求。各地检察机关依法贯彻落实“打假治敲”方案要求,通过制定专项行动细则、印发专门通知等,对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惩治统一部署。二是聚焦重点领域,依法从严打击涉新闻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严厉打击涉财经、环保、民生、汽车等重点领域的利用新闻信息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强化协作配合,做实立案监督、引导取证等工作。完善与行政执法、公安等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对发现的“打假治敲”相关案件线索及时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协同做好线索摸排工作,从法律适用、证据收集、案件定性等方面给予建议,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及时、规范取证,确保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案件的顺利起诉和审判打下坚实基础。四是坚持惩防并举,推进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手段,促进源头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加强法治宣传,线上线下多渠道普法,开展法治进校园、进社区活动,专题解读“打假治敲”有关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引导依法维权。

问2:检察机关如何将“打假治敲”与“检察护企”相结合,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答:近年来,不法分子通过造谣或收集发布负面信息,以利用网络传播等炒作为要挟,向相关企业索要钱财案件高发频发,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依法严惩造谣抹黑敲诈敛财相关犯罪,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是依法从严惩治。协同推进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个别新闻单位、网络平台及公众账号借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信息服务等敲诈勒索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持续整治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等扰乱网络秩序的行为,净化网络空间,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二是加强督办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依法履行检察机关指控犯罪职能,对涉及企业经营的重点案件进行督办、指导,抓好重点案件办理。确保定性准确,依法处理,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是凝聚工作合力。加强线索监督移送工作,对发现“打假治敲”相关案件线索及时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增强与网信、宣传、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形成打击合力。

四是促进综合治理。深挖背后产业链、利益链,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督促主管部门健全机制、完善制度、管住源头,共同推进一体化治理。针对案件反映出的涉案企业内部管理问题,推动企业加强整改,促进企业健康成长。

问3: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年代,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类案件办理出现了哪些新特点新趋势?

答:随着互联网与自媒体迅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打着“舆论监督”旗号利用网站、自媒体等平台,恶意搜集、编发负面信息,通过有偿新闻、有偿删帖、以曝光负面信息相威胁索要财物等方式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日渐高发多发,严重侵害被害单位的财产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实践中,此类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非接触性。不法分子假借“舆论监督”之名,表面上是为社会正义而发声,但实际是通过恶意炒作或制造舆情威胁敛财。即通过网络广泛搜集并发布相关企业的负面信息,以舆论裹挟被发布对象,通过“花钱删帖”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有的主动联系被害方投放负面信息,迫使被害单位缴费删帖,有的以扩大负面影响实施胁迫,打着“商业合作”的旗号,以签订合作协议形式收费规避风险,掩饰犯罪,企图为敲诈敛财披上“合法”外衣。二是犯罪对象体现较明确的目标性、时机性。主要针对财经、环保、食药、民生等社会关注度高、舆情影响大的重点领域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处于上市、融资等关键节点的大型企业易受威胁。如案例一郑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中,拟敲诈对象A企业系某知名连锁品牌,案发时正值申请上市的关键时期,市场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负面信息极易影响其品牌形象、长远发展。三是犯罪方式呈现专业性、组织性。既有个别新媒体从业人员滥用舆论监督权以媒谋私,如案例四罗某甲等人系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更多的是不法分子通过成立专门公司,经营管理、媒体运营、暗访撰稿、信息发布、对接删帖“一条龙”作业,借助短视频平台、微信、微博等平台注册账号,形成网络媒体矩阵,有专人负责负面信息收集发布,专人负责联络洽谈“合作费用”,专人负责签订所谓合同及风险防控。

为充分揭露此类涉新闻敲诈案件的特点和危害,依法保护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今年以来,最高检重点惩治假借新闻监督之名,针对企业实施的敲诈勒索等犯罪,以及为网络敲诈等行为推波助澜的“网络水军”、行业“内鬼”所涉犯罪,并将此类案件办理作为今年“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打击惩治的重点领域和“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重要方面,大力整治涉企侵权信息乱象,让企业家安心经营,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扫除障碍。

问4:删帖型敲诈勒索案件办理实践中有哪些法律适用难点,这批案例对此类问题是如何指引适用的?

答:办理删帖型新闻敲诈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把握正常新闻舆论监督与假借负面新闻报道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利用网络、自媒体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较传统敲诈勒索犯罪具有更强隐蔽性和伪装性,犯罪分子往往打着“舆论监督”的幌子,通过发布负面信息对企业形成舆情压力,迫使其以“商务合作”的名义出钱删帖。对于此类行为,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从有无实施胁迫行为、交易的异常性、非法占有目的等方面,准确区分舆论监督与借舆论监督为名实施的犯罪行为。此次发布的案例二、案例四均对这一法律适用难点认定具有指引意义。以案例二宋某敲诈勒索案为例,宋某通过自媒体平台炒作企业的不实、负面信息,通过明示、暗示等各种方法对企业进行威胁,并持续发帖,迫使企业支付“公关费用”才予以删帖,该行为具有胁迫性;该删帖合作协议并未提供实质性服务,并非企业所需的正常交易行为;宋某作为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其明知平台发布的“药企黑幕”信息的虚假性,却主动发布不实、虚假信息迫使企业支付财物,具有非法牟利目的。检察机关精准履行刑事指控职能,最终,宋某以舆论监督为名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被依法严惩。

来源:检察日报社

记者:郭荣荣

编辑:张苏茜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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