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末,高某经朋友田某引荐,为位于北京顺义某村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建筑公司”)提供了木地板安装服务。工程完成后,建筑公司却拖欠高某材料款共计520,000元。经过双方的协商,建筑公司于2019年5月3日正式出具了一份欠条,明确表明:“我公司欠高XX(身份证号:239XXX)材料款(地板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520,000.00)”,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
此后,高某多次与建筑公司沟通,希望能讨回这笔欠款。2021年1月18日,建筑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邓某向高某转账了50,000元。为了进一步催讨剩余的款项,高某委托了朋友陈某起草并邮寄了催款函给邓某,但建筑公司对此并未给予任何回应。至此,建筑公司仍欠高某470,000元。面对多年的欠款无法追回,高某决定寻求法律援助,最终委托了我所的专业律师提起诉讼。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投入到了代理工作中。通过对案情的深入了解和分析,律师发现,虽然高某当时因为是熟人介绍而并未与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搜集和整理证据,律师认为建筑公司因欠高某货款而出具的欠条,应当按照欠条上的约定及时给付并全面履行其义务。为此,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包括欠条、银行转账信息、催款函及邮寄信息、短信聊天截图、电话录音等一系列证据。
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还申请了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对建筑公司名下的47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在庭审过程中,虽然建筑公司并未出庭应诉,但经过我所律师精心准备的详实证据和专业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还是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建筑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高某货款470,000元,并承担保全担保费5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4,175元,保全费2,870元,均由被告承担。
此次胜诉不仅为高某追回了多年的欠款,也再次证明了我所在处理复杂法律事务方面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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