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自治县科技、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海洋、国资等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改革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科技委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海洋厅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改革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五次全会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精神,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2026年)》部署,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现提出以下改革措施。

 一、全面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

1.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决策主体作用。建立企业常态化参与政府科技决策和咨询工作制度,创新企业专家遴选机制,省科技创新战略咨询委员会和省级科技专家库中企业专家占比不低于30%。支持企业成为产业创新任务“出题人”,健全需求和问题导向的科技专项指南形成机制,产业科技攻关项目来自企业技术需求数原则上不低于80%,产业科研项目指南及立项评审原则上由企业专家担任组长。(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2.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作用。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规上企业自主立项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类项目,经费达50万元以上的可备案为省级科研项目,按年度内部经费实际支出分档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财政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4%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年度研发费用支出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支持企业与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项目,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交易等普惠性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及省级科技攻关任务,大幅提升企业牵头项目比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3.强化企业科研组织实施主体作用。加大支持企业创新力度,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中设立产业科技创新支持方向。充分发挥企业“答题人”作用,产业应用目标明确的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对科研诚信良好的企业实行事前资助方式。探索科研任务实行“军令状”、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制度,赋予企业技术路线制定权、攻关任务分解权、经费使用决定权。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链主企业、龙头企业等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联合解决产业链共性关键技术。强化企业参与科技项目验收评价机制,邀请最终用户、科技型企业等直接参与项目验收评价工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海洋厅)

4.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主体作用。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园区等设立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持股平台公司,开展科技成果的托管运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推行科技成果“先用后转”,建立健全科技成果公开、评估、交易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支持国有企业在招标采购项目中采取评定分离制度,优先采购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责任单位:省国资委)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加大政府采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全方位加强科技企业引育

5.建立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机制。制定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在南繁、深海、航天、生物制药、数字经济、石化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培育龙头型、高成长型科技领军企业,力争在核心种源、深海产业、商业航天等领域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预备队”。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开展基础研究,承担基础研究类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加快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研发布局,对凝练提出国家和我省紧迫急需的科研项目及自主设立的重大战略科研项目可直接列入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给予支持。在科技人才专项中对领军人才、技术骨干给予持续稳定支持。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建设创新联合体及共性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平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海洋厅)

6.完善高质量科技企业培育体系。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支持措施,在技术攻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引育、科技金融等方面给予持续性支持。鼓励各市县政府合法合规对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给予奖补,围绕产业链培育壮大一批链主企业,发展成为领军企业、瞪羚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针对自贸港封关运作后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标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研究制定海南自贸港的科创企业认定标准,培育国际化科技型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7.加大科技企业招引。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的引育,对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实质化运营的研发生产类子公司,直接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给予支持。支持以“研发孵化在外地、产业化在本地”的“借梯攀高”模式设立科技型企业,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核心专利和关键成套装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允许纳统非独立法人企业申报省级科技专项项目,承担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企业年度新增科研项目经费达3000万元以上,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其项目可备案为省级科研项目,按新增科研项目经费不高于10%的比例分档给予财政经费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8.完善国有企业科技创新激励措施。建立国有企业研发投入持续增长机制,每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研发投入可视同利润予以加回。健全国有科技型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实施更为灵活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单独设立科研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科技厅)

 三、深化企业科技创新管理改革

9.健全企业科研项目管理体系。完善产业科技创新专项管理机制,建立省委科技委统筹布局,省委科技委办公室综合协调,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市县、重点园区等联动组织实施的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海洋厅、省卫生健康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各重点园区)。

10.完善科研项目立项评审方式。建立符合企业创新活动规律的立项评审方式,对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科研任务,探索建立直接委托机制;赋予省级产业创新联合体、产业创新联盟及省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科研项目自主立项评审权限;建立非共识、颠覆性产业创新项目推荐、遴选、资助机制,赋予首席科学家、领军企业和链主企业主要负责人实名推荐权限;建立“以赛代评”“以投代评”“以贷代评”立项评审机制,对创新创业类大赛获奖项目及获得创投融资、银行科技贷款,且符合条件的科技项目给予立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厅)

11.健全企业科技创新评价奖励机制。充分发挥企业“阅卷人”作用,建立突出“质量、绩效、贡献”导向的科研项目分类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评价对本领域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的贡献,对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技术水平提升等成效。完善科技奖励制度,推动修订《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增设奖励企业科技创新的奖种,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完善评审专家选取模式及提名单位资格审核,对获奖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科研项目滚动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2.完善支持企业创新人才引育措施。支持企业科研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在评审中增加科技成果运用、发明专利等评价权重,单独分组评审。在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增设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专业,研究制定评价标准。(责任单位:省科协、省委人才发展局、省科技厅)支持符合条件,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产业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链主企业、龙头企业等向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发展局、各系列(专业)省级职称主管部门)对吸纳硕士和博士毕业生就业的企业,省级科技人才专项给予支持;对R&D研究人员达20人以上企业在省级科技人才项目中给予立项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人才发展局)

13.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出台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措施,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赋予新型研发机构财政经费、项目管理、成果转化、薪酬分配等自主权。推动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改革,鼓励研发团队、园区和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共同组建运营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科研事业单位试行企业化管理改革,建立“院所+运营管理公司”“院所+产业化公司”“院所+中试基地”等模式,予以成果转化股权、收益激励,支持人才双聘任职,予以灵活财政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委编办)

四、支持企业聚合高质量创新要素

14.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聚焦培育发展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关键科研问题,编制新质生产力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攻关清单,采取定向委托、定向择优方式给予省级财政科技项目持续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动产业补链强链攻坚,依托链主企业牵头凝练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攻关清单,赋予链主企业科研项目遴选权限。深入实施首台(套)产品、高技术产品和技术改造提升工程,在科研项目方面支持企业加强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15.支持企业主导的产学研融通创新。加快推进海南高等研究院建设,支持海南大学等省内高校围绕企业科技创新需求,优化调整学科专业设置。(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支持企业与高校联合培养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省委人才发展局、各系列(专业)省级职称主管部门)强化重大科研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向企业开放共享考核评价,将服务企业科技创新作为重要考核指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健全“产业立题、企业出题、人才答题、科技解题”协同创新机制,对承接企业研发任务、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等成效良好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重大科研设备采购、科技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6.支持重点园区引进国际创新资源。鼓励外资企业在琼设立研发中心、国际研发总部,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实验室、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承担省级技术研发、国际科技合作、应用场景示范等科研任务。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科技信息公共服务等向外资研发机构开放,研发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允许外国人在琼创办科技型企业,可申请有效期与合同期限一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对在琼科技型企业工作的外国人,符合申请永久居留证件条件的,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公安厅)支持中国政府友谊奖、海南省“椰岛友谊奖”获得者和外籍“高精尖缺”人才申请认定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人才发展局)

17.推行“科技副总”等鼓励人才双向流动政策。用好高层次人才编制周转政策,采取双聘、项目聘请等方式支持高校、科研事业单位选派科技人员到科技型企业任职“科技副总”“首席科学家”或设立“卓越工程师带培工作室”,允许按约定取得的兼职报酬(含奖励)归个人所有、不受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用好科技特派员制度,允许以企业科技人员身份承担科研项目,按照定向择优方式给予科研项目支持。(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允许高校、科研事业单位二级机构担任管理职务的双肩挑专业技术人员利用本人及其团队科研成果作价入股并持有股权或在职创办企业,并允许对该企业现金出资入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支持高校自主研究制定产业教授(导师)选聘办法,遴选一批企业专家到高校任教。(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五、优化企业科技创新生态

18.强化创新创业平台支持。支持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情况及科技成果转化、孵化企业等成效,3年内给予每家大学科技园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强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孵化载体引育科创企业功能,每培育1家在孵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金支持,单个孵化载体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建立企业创新平台全周期培育机制,对企业牵头建设的国家级和对应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可在省级科技条件平台专项中给予“滚动支持”,省级科技专项和产业部门相关扶持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试验证、产业验证等行业共性技术平台,对验证类项目采用创新券予以资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9.用活创新券。扩大创新券使用范围,将大型仪器共享、算力服务、合作研发、科研事业单位横向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等纳入创新券使用范围,在南繁、深海、航天等领域试点创新券国内通兑。提高创新券支持力度,每家企业每年使用创新券的累计最高额度提高至200万元,2年内实际到账金额达到50万元项目可备案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加大科技金融产品创新。探索建立省级科技保险产品推荐机制,将保障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的保险产品纳入省级科技保险产品推荐目录,企业购买科技保险支出可在科研项目中列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落实国家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拓展“琼科贷”支持方式,引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贷款贴息,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将国家和省部委认定的各类科技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重点园区推行“先投后股”,省市联动建立资金池,委托省、市县国有平台管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加快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做优“海知贷”“担保贷”等业务,大力推动“科创贷”扩面上量。(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运用再贷款资金,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采用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平衡贷款收益与风险。(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

21.改进政府投资基金考核评价机制。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作用,根据自贸港建设投资基金运行的不同阶段情况,科学制定绩效考核指标,引导自贸港建设投资基金、自贸港创新投资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强化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与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挂钩,发挥绩效激励约束作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六、健全符合创新规律的监管制度

22.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对企业按程序和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相关科技型企业以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认定获批后,不同部门按相关规定开展日常监督管理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且企业不存在恶意造假等违纪违法情形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先行告诫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指导企业自觉纠正,不追究企业责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3.建立支持企业创新的容错免责制度。对财政资助的企业科技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组织和科技人员已履行了勤勉义务仍不能完成的,可予以结题,不影响继续申请财政资金资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国有企业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科技计划项目投入大、投资周期长,因市场前景不明朗等因素未实现预期收益的;推动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开展技术创新和工艺升级,在新领域积极探索,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可按相关程序作出容错免责认定。(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科技厅)

24.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尽职免责制度。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促进海南自贸港建设和现代产业体系构建,自贸港建设投资基金在支持链主企业等重大项目,支持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风险投资中发生损失的,根据《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规定实施尽职免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5.健全企业科技信用管理应用机制。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纳入全省企业信用数据库,根据企业信用进行分级管理,对信用良好企业申报科研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科技人才等实行容缺受理,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建立健全科研失信修复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建立健全企业创新积分制,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创新积分执行差异化授信,提升对小微型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授信能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七、强化企业科技创新组织领导

26.加强党对支持企业创新的领导。强化省委科技委员会统筹领导和省委科技委办公室协调指导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在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顶层设计、战略规划、政策引导、资源统筹等作用,充分调动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探索建立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新型举国体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27.强化科技创新协调统筹。建立省委科技委办公室牵头协调创新机制,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教育部门、人才部门等负责搭建涵盖高等学科教育、科技研发、人才引育、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网络,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人才链“四链”深度融合,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委人才发展局)

28.强化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实施“创新陪跑”行动,建立科技领军企业、链主企业等重点服务企业名录,为企业成长量身定制“科技树”,健全与重点企业的工作联络机制,依法依规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从项目、平台、人才、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