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分局、空港委规建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深入推进规划资源领域改革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局继续推出第六批惠企利民措施。现就有关工作措施通知如下:

 一、创新试点,盘活低效用地

为推进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部署,现推进广州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与制度机制。

该部分措施适用于已经自然资源部备案入库的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项目。同时根据低效用地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对低效用地项目库以年度为周期更新。低效用地是指广州市行政辖区内,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建设用地中,被认定为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环境品质差、产出效益低的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因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施需要纳入的成片连片开发区域。

(一)处理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无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用途前提下,支持按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供应等手续,无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涉及征收的按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

(二)支持集体与国有建设用地置换。对实施区域统筹和成片开发涉及的零散或不规则土地,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面积相近或价值相当、凭证置换”原则,经批准后进行置换。

(三)支持项目范围内“三地”连片改造。鼓励项目范围内可开发利用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纳入连片改造,累计面积不超过项目总面积10%,具有必要性且经市政府同意的,可不超过20%。

(四)支持产业配套集中建设。改造规模不小于3公顷的产业园区,其配套设施在整体规划下可跨地块集中设置并整体计算配建指标。独立占地建设的,其用地面积不大于总用地面积的7%。

(五)工业用房转移登记经区政府同意可不受2年限制。申请购买工业用地房屋的企业,应当入驻并租用和投产该工业用地房屋满2年以上,或经区政府同意,支持申请办理分割转移登记。

(六)降低产业用房最小分割面积至不低于300平方米。经区政府同意,在满足独立使用和消防安全前提下,分割转让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七)支持存量建筑临时转换使用功能。经区政府同意,在保障安全和公共利益优先条件下,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符合转换功能后的环境、消防等相关要求的,存量建筑可按正面清单进行临时转换使用功能,期限为5年。5年过渡期内可按照不改变用地主体、不改变用地及建筑规划用途、不调整控规和规划条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八)支持原划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暂不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原划拨使用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不发生权属转移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盘活利用,可暂不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由企业在发生权属转移,或自行申请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再行缴交。

(九)支持多种方式供应产业用地。落实“净地”供应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采用统筹做地模式实施的再开发项目,以及再开发用于发展产业的项目,可以采用带设计方案出让、带项目方案出让、综合评价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

(十)鼓励实施地上地下分层立体开发。开发利用自有用地地下空间、与城市地下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同步建设且不能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宗地内及宗地间的地下连廊等地下空间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宗地地上部分已缴纳综合开发费的,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无需缴纳综合开发费;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无需计收综合开发费。

(十一)支持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低效用地再开发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项目经批准后可分期缴纳。用于工业用途的项目,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应缴土地出让金的30%,余款可在签订出让合同或相关协议之日起24个月内付清。用于除工业用途以外的项目,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应缴土地出让金的50%,余款在签订出让合同或相关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付清。

(十二)探索支持工商业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经评估重新签订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后,经批准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除商品住宅外,续期期限不超过法定出让年限),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时点同地段相应用途续期后增加年限市场评估总地价的70%缴交土地出让金。

 二、优化管控,提高产居品质

(十三)支持产业项目使用增减挂钩统筹指标。鼓励各区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以“先拆后建”模式开展增减挂钩项目,将整治区域内的拆旧地块作为一个整体,按照增减挂钩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打包审批,统筹实施,所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可统筹使用于产业项目范围内零散不规则农用地的规整和成片开发。探索通过“先建后拆”模式实施增减挂钩,按要求编制增减挂钩方案,按程序报省审批,提前做好产业园区土地整治,做到“地等项目”。

(十四)优化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提升工业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普通工业用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大于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工业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之外计算,其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工业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并应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在确权登记时须明确为工业用地性质。

(十五)完善历史遗留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仅抵扣50%留用地指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完善用地手续要求的前提下,可按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面积的50%抵扣留用地指标,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无留用地指标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行政村范围内有留用地指标预支空间的,可以申请预支留用地指标。

(十六)提高地块用途管控灵活度,提升商业服务业土地利用效率。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鼓励商业用地(B1)和商务用地(B2)混合利用,可不明确具体功能的建筑面积比例,土地出让前核发规划条件时,在其他规划指标不变的前提下,商业用地(B1)和商务用地(B2)的用地性质可以相互兼容,结合产业发展需求明确商业商务建筑面积比例,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十七)支持留用地用于公共服务建设,简化规划审批流程。为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已规划为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娱乐康体用地(B3)的农村集体留用地拟用于教育、培训、养老等公共服务功能的,在满足用地、环境、交通、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增加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为地块兼容用地性质,直接核发规划条件,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开展规划报建工作。

(十八)鼓励通过风雨连廊打造适合岭南气候的慢行系统,鼓励优化和利用建筑第五立面,精细化相关管控要求。在满足绿地率等指标要求前提下,鼓励建筑首、二层部分架空或建设无围蔽的公共开放性风雨连廊,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限因此增加的建筑密度;鼓励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改造时优化第五立面设计和利用,因此产生的必要绿化、围蔽设施,在不影响周边现状日照、满足消防要求、不妨碍相邻关系的情况下,其高度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建筑间距计算。属于《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三十四条对建筑高度有特殊规定的地区,应从其规定。商业、办公楼可将地面架空层、绿化天台、天面花园等向公众开放。

(十九)鼓励成片连片、成批集中编制审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实行加装电梯规划方案审批与方案实施分离。变依业主申请加梯方案为政府主动服务,大力推动政府主导的成片连片、成批集中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方案审批与各个单元自主实施分离。成片连片加梯方案经公示后,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定方案。各个单元业主自主协商、依法表决后,按照已审定的成片连片加梯方案组织实施建设,落实建筑质量安全和加装电梯技术规范等相关管理要求。

三、审批提效,优化政务服务

(二十)支持地下车库(位)分期、单独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分期确权登记。地下车库(位)在“功能独立、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可分期、单独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可依据记载承诺事项的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核实出让金手续后先行办理地下车库(位)首次登记。

(二十一)支持已通过联审决策的政府投资类建筑工程项目简化办理设计方案审查与单体报建。允许政府投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结合方案设计深度情况和联审要求,在联审决策阶段同步申请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通过联审决策后,若设计方案基本稳定且无重大改动,建设单位可提供委托书或委托合同、“多测合一”编号等已委托测量单位开展放线服务的凭据、告知承诺书相关材料即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书面承诺在3个月内补齐《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及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图。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二)支持实行公司制改制的国有企业直接办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不动产权证名称变更登记。实行公司制改制、属于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企业名单中的国有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质、不存在加改扩建、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核实其国有全资属性、企业土地资产账面价值无变动等前提下,国有企业可以直接办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名称变更登记手续,权利性质保留原供地方式不变。

(二十三)放宽公益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的申办时间限制。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公益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个工作日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延期。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二十四)开展存量房预告登记业务,防范“一房二卖”、“先卖后抵”等风险。企业群众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后,暂不具备转移登记条件的,可以先行办理存量房预告登记,源头防范房屋“一房二卖”、“先卖后抵”等风险,更好保障交易双方权益。

(二十五)深化预告登记全程网办,免于企业现场办理。开发企业可通过“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系统”发起预购商品房预告首次登记(含抵押权预告登记)业务,全面推行“线上为主、线下为辅”办理模式,免于企业现场办理,提升办理便捷度。

(二十六)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类全流程网办业务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类(含设计方案审查)政务服务事项时,PDF格式总平面图和设计方案图全程采用电子签章的,可免盖建设单位电子印章;其中无需技术审查的业务事项,可在线提交加盖实体印章的扫描版PDF总平面图和设计方案图。

(二十七)新增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告登记和增量房转移登记可全市通办。深化“市域一体,就近可办”服务,在国有土地上存量房登记业务全城通办基础上,实现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告登记(除预购商品房非公证继承登记)、增量房转移登记(均包括合并登记情形)全部纳入“通收通办”范围,企业群众可就近就便办理。

(二十八)完善地块对外信息公开制度。为进一步提升拟出让地块信息透明度,出让公告前,主动对外公开地块重要关联信息示意图、地块控规、卫星图、树木保护专章四项资料,点对点提供地块红线(矢量文件)、地形图(矢量文件)、用地清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土壤调查状况生态局复函、考古/文物调查状况文物局复函、地下管线探测服务报告、地块周围地铁保护线范围(矢量文件)八项资料;在正式发布出让公告时,以附件形式提供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二十九)强化“特诊窗口”兜底服务。进一步发挥惠企利民救济专窗作为“特诊窗口”的兜底服务作用,收集、受理企业、群众在推进项目、办理业务中“没办成事”、“办不了事”的各类问题,分业务板块专题“会诊”、提级研究、分类施策,通过研究化解个案问题推动一类案件解决、固化一套工作机制。

特此通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