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帮办代办服务水平,助推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早开工、快建设,按照《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帮办代办服务”,是指高新区政务办组建“帮办管家”团队围绕建设项目立项至施工许可三个阶段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及招标、配套等事务,协助项目单位开展流程梳理、部门联络、网上申报、信息推送、结果送达等服务。

第三条 帮办代办服务对象为纳入天津市重点建设和重点储备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在天津高新区范围内购地建厂的工程建设项目、高新区重点存量企业的改扩建项目以及确有需要提供帮办代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帮办代办服务依托工程建设项目“专家+管家”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双管家系统”),同各招商部门以及政务办、规资局、建交局等各审批部门建立“帮办引导、部门协同、分工负责、即时会商、跟踪协调”的服务机制。

第二章 帮办代办服务职责及流程

第五条 帮办管家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指导项目单位熟悉建设项目前期手续整体办理流程,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协助编排审批事项进度计划;

(二)帮助项目单位同各审批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建立联系,结合各部门职责及时协助项目单位进行对接;

(三)协助项目单位梳理开工前各项政务服务事项的要件清单,帮助项目单位进行网上申报;

(四)实时跟踪项目开工前各流程进展情况,同项目单位建立定期联络机制,并做好帮办代办服务的过程记录;

(五)其他与推动项目开工建设有关的辅助性工作。

第六条 帮办代办服务流程:

(一)建设项目信息获取。

招商部门汇总纳入帮办代办服务范围的项目信息、土地合同等相关材料,通过双管家系统进行信息推送;

(二)启动帮办代办服务。

双管家系统随机分配帮办管家,帮办管家应于2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单位进行对接,引导项目单位登录双管家系统确认帮办代办服务委托权责;

 (三)策划事项办理流程。

帮办管家与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后于5个工作日与政务办审批人员一道会同规资局、建交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对接,研究确定立项至施工许可定制化审批工作图,并依托双管家系统完成电子化流程图的绘制;

 (四)协助推动事项办理。

1.结合审批工作图实时跟踪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进度,提醒项目单位并联推进各项手续办理进程;

2.依照政务办、规资局、建交局等各审批部门职责,结合事项办理进度,实时向项目单位推送对应部门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协助项目单位对接相关部门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3.帮助企业梳理各事项要件材料,在项目单位提出申报需求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协助企业进行网上申报;

4.动态更新项目进度变化及存在问题,并通过双管家系统进行服务全过程记录;

(五)服务完成

建设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后,帮办代办服务自动终止,帮办管家应引导项目单位通过双管家系统对帮办代办服务的效率、水平进行满意度评价。开工建设后,项目单位如仍需帮办管家提供服务,帮办管家报经领导批准,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提供相应协助。

第三章 帮办代办服务要求及保障

第七条 帮办代办服务遵循企业自愿、依法依规、无偿开展的原则,规范履行服务权责,以合法合理方式帮助企业便利办事,做到“代办不包办、到位不越位”。

第八条 帮办管家应立足职责定位,主动靠前、注重时效,不断加强业务学习,严格落实“代办服务首办负责制”,做好企业建设发展的参谋助手。

第九条 政务办定期召开专题调度会,由各帮办管家就本人负责的建设项目的前期手续办理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等作出汇报。由于各种问题导致项目推进不力的,由政务办相关负责同志结合实际情况协调解决或按照《天津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席推动会制度》提请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条 帮办管家队伍由政务办统一管理,原则上要求“一项目一管家”,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帮办管家的,需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由现任人员与接替人员、项目单位及其他各审批部门做好工作交接后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政务办统筹推进双管家系统的建设及持续完善,强化与招商信息、审批信息等多平台的数据对接,实现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标准化、可视化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服务作风建设,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服务理念,真正把企业家当作自己人,在开展帮办代办服务工作过程中,做到与企业家、办事人员“换位思考”,为企业提供热情、准确、专业、高效的全方位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强化工作纪律监督,坚持亲清政商关系,严守廉洁底线,坚决杜绝在帮办代办服务过程中发生吃拿卡要、收受礼品财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如经查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服务评价机制,项目单位在帮办代办服务全过程中,可随时通过双管家系统对帮办管家的服务态度、服务效率及服务水平进行评价反馈。针对帮办代办过程中的相关投诉,政务办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十五条 政务办结合帮办管家的工作成效、项目单位日常评价反馈以及服务完结后的整体评价开展帮办代办服务水平考核,并将相关考核结果作为帮办管家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政务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适时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