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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欧产品SDS务必更新以符合EU 2020/878新要求,否则产品将无法进入欧盟市场。

SDS新要求主要包括以下7条:

❶ 于SDS第1.1节PCN通报产品体现唯一配方标识符 (UFI);

❷ 于SDS第3节与第9节纳米产品必须说明其纳米形态/颗粒特性等信息;

❸ 于SDS第2.3节、第11.2节和第12.6节必须说明产品是否有内分泌干扰特性;

❹ 于SDS第3节注明包含CLP附件VI中的属性(特定浓度限值、乘数因子(M 因子)和急性毒性估计值);

❺ 需要披露引发补充危害声明EUH208的成分;

❻ 更新必须披露的非危险和分类混合物:

  • 较低浓度的致敏物、致癌物(类别2)和生殖毒素。
  • 根据欧盟法规EU 2017/2100(3) 或欧盟法规EU 2018/605被确定为具有内分泌干扰特性的浓度≥ 0.1%的物质。

❼ 与GHS保持一致。

  • SDS第9节理化性质信息要求与GHS要求一致;SDS第14.7节细化散装海运信息等。

1、混合物新增配方标识符

unique formula identifier (UFI)

重点:在混合物的SDS部分新增的配方标识符,企业需提前在线申请。

2、标明纳米成分信息

nanoforms information

重点:在SDS第1部分、第3部分、第9部分标明纳米成分(物质或混合物)及相关颗粒特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