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支付手段日新月异的时代,现代支付方式便捷多样,信用卡以其独特的魅力,成为了众多消费者的首选。然而,信用卡的普及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信用卡开户门槛低、刷卡支付便捷、监管不严等特点,非法有偿为他人提供套现服务,从中牟取暴利。今天,要讲述的就是一个关于小小杂货铺老板因信用卡套现巨款而陷入法网的故事。
回顾
朱某,一个非常普通的杂货铺老板,他的店铺由于地处较偏,所以生意平平,直到有一天一位神秘顾客的光临,彻底改变了他的命运。
“老板,你店的生意不怎么样!这样,我介绍一个赚钱的生意给你……”
“什么好生意?”
“这样,你帮我从信用卡套现,就可以赚钱了。还有很多人要套……”王某某神神秘秘地问朱某。
朱某一脸茫然:“啥意思?”
王某某耐心地解释:“别人在你这儿刷信用卡买东西,但你不用真的给他东西,你把那些钱提现出来给他就行了。”
朱某听后,有些犹豫:“呃……不太好吧?”
王某某见状,立刻抛出了诱饵:“不会亏待你的,每刷一次都有‘手续费’可以赚哦!按照消费金额的0.3%~0.4%抽成,而且我们这生意‘长做长有’,一堆人需要这项服务呢……”
“真的?”
就这样,在金钱的诱惑下,朱某没有经受住考验,他选择了加入王某某的“套现大军”。
自此,朱某便开始与王某某一起偷摸经营起了信用卡套现业务。起初,朱某还心存畏惧,生怕被有关部门发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发现这项“业务”生意还可以,远比卖杂货赚钱多了,而且似乎并没有人前来查处。
于是,朱某的胆子越来越大,他甚至利用多家不同门店作掩护,同时为多人提供信用卡套现业务。
在套现的过程中,朱某和王某某等人分工明确,配合默契。他们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手段,将信用卡中的资金套现出来,然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分赃。就这样,一笔笔巨额资金在他们的手中流转,而朱某也从中获取了不错的收益。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朱某的违法行为最终还是被有关部门发现了。经过调查,截至案发时,朱某协助王某某、阿强等人实施信用卡套现累计金额竟然达到了惊人的900万元!
剖析
朱某的行为为何会触犯法律?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法律原理?
首先,我们要明白的是,信用卡套现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信用卡是基于持卡人信用而产生的支付工具,其本质是一种消费信贷。利用POS机等进行信用卡套现,实际上是行为人的一种严重失信行为,属于变相从银行“小额贷”。这种行为不仅妨害了信用卡管理秩序,还会造成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
在朱某的案例中,他利用自己的杂货铺作为掩护,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手段,将信用卡中的资金套现出来。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朱某还从中牟取了暴利,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扭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其中第四项就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朱某的行为恰恰就属于这一类别。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朱某的案例中,他套现的金额达到了惊人的900万元,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因此,他最终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结语
朱某这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这几年下来赚的钱全充公不说,还得蹲坐5年多的大牢,让人唏嘘。
如此套现的事情,哪有不被发现的?一查POS机不就露了马脚,你一个小小的杂货店,一天的营业额多大,明眼人一看就知道,900万,也太贪了,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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