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4年12 月 25 日,一则来自广东梅州市五华县水寨中学的消息,引发舆论关注。
这份《承诺书》主要内容是:“在人生道路上,保持乐观的态度,去奋斗,去拼搏!如果我出现自残、自杀的行为,均与学校无关,我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不会以任何理由向学校及学校工作人员主张任何损失和赔偿,也不会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这样的承诺,可能会进入教育博物馆,估计全世界都少有,我大东国再创世界奇迹。
2
一个教书育人的学校,竟然要求自己的学生签署自杀与学样无关承诺,这得是多么无耻的行径。
如果校长、老师的孩子也在这里上学,他们会让自己的孩子签字吗?
学生自残、自杀,当然是学生的个体选择,但是否要事先声明与学校无关?
如果真的无关,人家为什么在学校自残、自杀?而不是其他地方,这明明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嘛。
学生自残、自杀,一般不会向学校及学校工作人员主张损失和赔偿,特别是自杀光成功的那种,难道让他做鬼也不放过自己的母校?
至于说学生自残、自杀,会不会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这个不敢说,就我看来,一定会的,毕竟发生在自己身边,如果设身处地的想,我是这个学校的学生,都会干扰我的学习秩序。
因为兔死狐悲,毕竟是物伤其类。
3
学生自残、自杀后,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不会以任何理由向学校及学校工作人员主张任何损失和赔偿,也不会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这个承诺是否有效呢?
尽管我个人坚决反对学生一出事,就让学校担责这种思维,导致现在学校把学生关在笼子里,就怕有所闪失,这当然不是我们教育的真谛。
但这样的承诺也没有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
我看到,许多人质疑这家学校。
其实我们知道,学校也不过是有样学样,他不过是跟着政府学的。
这些年,政府、部门层层签订承诺书、责任状之风盛行,而且成了标配,但这真的能想到作用吗?
我当年在政府工作时对这样的形式主义讨厌之至,尽能力取消了一些这样的举措,但毕竟是大气候,我能有什么办法,只得自我放逐,逃离于体制。
5
动不动就签个承诺,要求别人承担责任,自己没责任,这是一种不担当的体现。
这样的作法不对啊。
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