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被告人贺某阳故意伤害、虐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的说明
12月27日,备受关注的“女子2年被家暴16次”案一审宣判,女子前夫被判刑11年。网传谢某梅两年内遭到16次家暴是否属实?本案为什么没有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为什么不能判处死刑?就本案热点问题,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解答释疑。
图为法院发布的说明
关于被告人贺某阳故意伤害、虐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的说明
一、本案为什么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等关于审判管辖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本案中,被告人贺某阳的犯罪地在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管辖法院级别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相关鉴定标准,六级以上残疾视为“严重残疾”。经鉴定,谢某梅的残疾程度最高达到七级,不属于“严重残疾”,对贺某阳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从刑期上看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本案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案伤情鉴定意见是否准确,是否需要重新鉴定?
(一)关于伤情鉴定意见采信问题
谢某梅的伤情在侦查阶段已经过两次鉴定。审判阶段,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对谢某梅左肾伤情进行补充鉴定以及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故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同意并由侦查机关予以补充。庭审中,鉴定机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鉴定人出庭作出说明并接受询问。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鉴定检材合法、真实,鉴定方法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依据充分,鉴定意见明确,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故予以采信。
(二)关于是否需要重新进行伤情鉴定的问题
诉讼过程中,谢某梅以左肾伤情加重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交近期医疗检查结果。为充分保障谢某梅的合法权益,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法院函询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并移送谢某梅提交的相关医疗资料,该所出具了答复函。鉴于该答复函意见认为,谢某梅近期医疗检查结果对原鉴定意见中的鉴定结论并未构成实质性影响,故未同意谢某梅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
三、网传谢某梅两年内遭到16次家暴是否属实?
被害人谢某梅主张其遭受16次家庭暴力,对于其中证据确实、充分的事实,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具体包括被告人贺某阳实施的四起虐待罪事实和一起故意伤害罪事实:
(一)虐待罪事实
2022年1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贺某阳殴打已怀孕的谢某梅,致其头面部软组织擦挫伤。2022年9月,贺某阳与谢某梅因家庭经济琐事在车上发生争吵,贺某阳用刀柄敲击谢某梅头部,致谢某梅额顶部皮肤裂伤。2022年10月,贺某阳冲进谢某梅暂住的朋友家中打骂谢某梅。2023年4月,贺某阳因不满谢某梅穿着打扮,在饭店内将热菜汤泼向谢某梅,致其身体多处被烫伤。
(二)故意伤害罪事实
2023年4月25日凌晨,因不满谢某梅提出离婚,被告人贺某阳找到谢某梅后将其带入一家酒店房间内,其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贺某阳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谢某梅胸腹部进行殴打,造成其腹、胸、腰等多处损伤,致其受重伤。
四、本案为什么没有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虐待罪。
本案中,被告人贺某阳在与被害人谢某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因贺某阳与前妻的婚生子抚养、家庭经济、谢某梅回家时间及穿着等琐事产生纠纷,贺某阳多次辱骂、殴打谢某梅,且在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予以告诫、贺某阳书面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之后,仍拒不收敛,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
被告人贺某阳于2023年4月25日凌晨实施的殴打谢某梅胸腹部致其受重伤的行为,与其此前实施的殴打虐待行为性质不同,应作单独评价。贺某阳明知自己殴打谢某梅胸腹部的行为会损害其身体健康,仍积极主动实施,暴力程度较强,直接、立即造成谢某梅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贺某阳在暴力殴打谢某梅后,购买止痛药物并按照民警要求拨打120电话、将谢某梅送医抢救,亦反映出贺某阳主观上没有剥夺谢某梅生命的故意,故应当认定贺某阳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与其所犯虐待罪依法数罪并罚。
五、本案为什么不能判处被告人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必须同时符合“以特别残忍手段”和“造成严重残疾”两个条件;虐待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七年有期徒刑。结合本案具体情形,不符合适用死刑条件。
本案中,被告人贺某阳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其中,贺某阳殴打被害人谢某梅致重伤,但并不具有“以特别残忍手段”和“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适用刑罚;谢某梅重伤后果系贺某阳故意伤害行为所致,为故意伤害罪所评价,贺某阳的虐待行为并未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依法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适用刑罚。贺某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伤害谢某梅的主要事实,其故意伤害犯罪构成自首。综合考虑贺某阳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认罪侮罪态度,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对其故意伤害罪所具有的自首情节未予从宽,体现了对家庭暴力犯罪的依法严惩。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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