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审结的 “被告人魏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入选广西高院发布的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被告人魏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注册“空壳公司”提供对公账户的帮助行为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5日,被告人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按照上线人员的指示,注册新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办理了注册公司的对公账户,并把注册公司的所有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财务章、K宝、对公账户信息等提供给上线使用,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同月23日至 29日,上述对公账户接收被害人的网络诈骗款共计人民币780万余元。

裁判结果

该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藤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接收、转移电诈犯罪资金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魏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魏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魏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对公账户本是企业之间往来资金计算的专用账户,具有流动金额大,转账额度高,查询冻结止付相对困难的特点。电信诈骗分子利用对公账户流转涉案资金,具有极强的迷惑性,更易得到被害人的信任导致上当受骗。随着司法机关对出借、出售“两卡”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为将涉诈资金快进快出,将视线转移到对公账户,该手段已成为当前转移涉诈资金的“新宠”。本案中被告人魏某以个人信息注册了空壳公司,并提供对公账户给上游犯罪分子使用,不仅协助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活动,还严重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大家提高法律意识,切勿贪图小利而出借、出租个人的银行卡,开立对公账户并贩卖、租借给他人,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藤县人民法院

文 字 | 黎玉霞

编 辑 | 梁高华

审 核 | 范天全 祝裕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