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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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宣传弘扬英烈精神,有力彰显对英烈褒扬尊崇,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军队建设,有序推进凤冈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现将凤冈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予以公布:

一、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凤冈烈士陵园属于凤冈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位于凤冈县龙泉街道水池坡,宗地面积为7563.40平方米,已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址界限如下:

东:J2-J3连线(18.65米)、J3-J4连线(1.07米)、J4-J5连线(25.80米)、J5-J6连线(4.31米)、J6-J7连线(9.08米)、J7- J8连线(4.51米)、J8-J9连线(22.75米)、J9-J10连线(1.19米)、J10-J11连线(1.23米)、J11-J12连线(0.22米)J12-J13连线(1.38米)J13-J14连线(2.19米)J14-J15连线(4.60米)J15-J16连线(11.01米)J16-J17连线(2.43米)J17-J18(7.58米)连线为界。

南:J18-J19连线(5.19米)J19-J20连线(0.24米)J20-J21连线(44.03米)J21-J22连线(1.76米)J22-J23连线(5.91米)J23-J24连线(5.10米)J24-J25连线(6.14米)J25-J26连线(6.95米)J26-J27连线(19..88米)、J27-J28连线(12.23米)为界。

西:J28-J29连线(6.62米)J29-J30连线(9.01米)、J30-J31连线(19.02米)、J31-J32连线(8.68米)、J32-J33连线(58.58米)、J33-J1连线(18.50米)为界。

北:J1-J2连线(71.22米)为界。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

凤冈烈士陵园现有革命烈士纪念碑、纪念广场、烈士墓群、胡有猷烈士雕像等纪念设施,以及上述属于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凤冈烈士陵园宗地图

凤冈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

凤冈烈士陵园宗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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