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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女士与李先生于2002年1月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一项离婚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车女士与李先生正式离婚,他们的孩子李某由车女士抚养,而李先生则一次性支付了十二万零八十元作为抚养费(已支付完毕)。协议还明确指出,双方的其他财产已经分割清楚,不存在其他争议。

时间流转至2021年6月,车女士与她的儿子李某共同签署了一份《房屋过户及补偿协议》。这份协议主要是出于李某之子未来在海淀区入园、入学的需要,决定将车女士名下的位于海淀303号的房产过户给李某。同时,李某也需要将他名下的位于丰台102号的房产过户给车女士,并由车女士向李某支付10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即刻生效。

按照协议规定,车女士在2021年6月30日顺利地将303号房屋过户给了李某,并在7月3日支付了100万元的补偿款。然而,当李某与车女士在7月5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102号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后,李某却突然拒绝配合车女士办理该房屋的后续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这一变故导致了双方的纠纷,车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某对此表示,他目前确实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尽管他与母亲签订了书面协议,但他认为房屋迟早都是会传给自己的,所以现在过户的差别并不大,因此他不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车女士委托了专业律师来处理此案。律师在接到委托后,与车女士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帮助她平复情绪,并对案件中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律师指出,合法的民事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车女士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关于置换丰台102号房屋与海淀303号房屋产权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该遵守并履行。

鉴于车女士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303号房屋产权的过户并支付了100万元的补偿款,李某也应该按照协议履行他的义务。然而,李某现在拒绝配合车女士办理102号房屋的过户手续,这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他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车女士主张李某继续履行协议并承担过户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的请求是合理的。

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告李某必须继续履行与车女士签订的《房屋过户及补偿协议》,并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车女士将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102号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车女士名下,同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李某承担。此外,案件受理费四万六千八百元也由李某负担,他需要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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