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广泛关注的两年家暴16次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贺某阳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他当庭提起了上诉,对于这个诉讼结果应该说与受害人预期相差较大,对此法院也对案情做了详细的通报,这里分享一点信息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是来自成都武侯法院的官方通报,被告人贺某阳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犯虐待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十余年,附带民事诉讼378819.26,将近38万吧。
根据报道贺某阳现在已经提起了上诉,报道没说上诉理由,但我估计无非量刑过重等等,这个后边我们细说。
整体看这个判决结果应该说是基本符合我的判断,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嘛,但是这个刑期比我一开始预估的还是低一些,我原来以为怎么也得个十六七年的。
关于这个案情法院还专门发了一个说明,感觉也是求生欲满满,看来也是知道这个案子舆情之盛,还是想尽量解释一下的,这里回答了五个问题,那么结合公开信息做一个分析供参考。
先说预测框架内的,两个罪名都成立,排除了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法院通报里特别是提到了有贺某阳在暴力殴打谢某梅后,购买止痛药物并按照民警要求拨打120电话、将谢某梅送医抢救,亦反映出贺某阳主观上没有剥夺谢某梅生命的故意,故应当认定贺某阳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个细节大家如果看我第一期讲这个案子的视频就说过,是非常重要的一点,直接影响对他主观恶性的认定,我当时就说过,谢女士没死跟有送医行为,这两个情节在基本就不太可能判死刑。
那么这个通报里也提到了他有自首情节但是不予从轻,影响倒不是特别大,另外没有认定有积极赔偿,这个本来也是不太确定的,所以也不出预料。
法院的回答的五个问题里,第一个问题其实就说的是因为这个案子案情不够判无期以上,所以在基层院审理,这个也是之前解释过很多次了的。
那么接下来说我预测框架里没有的几个部分。
第一点,也是我认为影响最大的,是这个伤情鉴定的问题,因为我们之前根据公开报道,都知道谢女士伤的比较厉害,终身挂粪袋,肾也不行了,所以原来会认为可能单就故意伤害罪要判十年以上。
但是根据通报,谢女士虽然达到了重伤,但是并没有被认定为严重残疾,本来这个案子也没导致谢女士死亡,又不属于特别残忍手段,这个之前说过特别残忍手段都是断肢挖眼之类的,所以这个伤情认定使得故意伤害罪这个罪名只能判十年以下了。应该说在这个量刑的档位法院已经顶格判了,但这个细节直接导致最主要的一个量刑部分不可能达到谢女士的预期了。
我说为什么谢女士之前一直要求重新鉴定,她应该是看到起诉书知道这个情况,所以想要在伤情上做一做文章,不过这个重新鉴定要求是被驳回的。
但这就说到第二点,这个伤情鉴定驳回并不是法院的问题,法院是找了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这是政法大学下边的一个机构,基本上就是咱们国家司法鉴定的泰山北斗,专业性是毋庸置疑的。
接到法院的函询之后,该所出具了答复函,意见认为,谢某梅近期医疗检查结果对原鉴定意见中的鉴定结论并未构成实质性影响,故未同意谢某梅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
也就是权威鉴定机构说了,再鉴定也就还是原来结果,那这个重新鉴定意义就不大了。
第三点我认为影响比较大的,是虐待罪这部分。
这问题我其实一开始就点过,谢女士说是被家暴了16次,但实际上之前就没有媒体确认过到底是哪16次,早期报道有的说是十五六次,所以我就说过这只是一个通俗的说法,之前有一期我随口说了一句“所谓”还被很多人喷,其实到底能论证多少次一开始就是不明确的。
那么之前根据公开报道,根据谢女士回忆的报案时间和地点,律师团队向成都和重庆的相关派出所和医院提交申请书,调取到她与家暴有关的六条报警记录、四次就诊记录,以及当地派出所向贺某阳开具的两次《家庭暴力告诫书》,这就全部不重叠,也就最多12次,而且有的恐怕是重叠,就是可能又报警又就诊又有告诫书。
结果最后法院认定下来的虐待只有四起,算上故意伤害一起也就五起,也就是说至少有一次有报警记录的情况是没有能认定为虐待的。
目前看这四起是一次面部软组织挫伤,一次顶部皮肤裂伤,一次打骂没有提到伤情记录,一次用热菜汤泼导致多处烫伤,这个很多报道都提到过。
但是注意,这四次没有任何一次被认定为重伤的,那么依法只有导致重伤以上的才能判七年以下,这种情况虐待罪只能判两年以下,除非说你把故意伤害那重伤拿过来,那故意伤害那九年半可就没了。
那如果把这四次分别计算故意伤害呢?
那其中有一个没有伤情记录,剩下头皮裂伤、软组织挫伤、烫伤估计连轻伤都不是,那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所以还不如把这四个合并起来计算虐待罪,可以说目前这个组合方式已经是现有证据下最大量刑可能了。
那么其他的家暴行为为什么没有认定呢?
法院这里其实没有明说,但这个问题问的是是否属实。
这里影响因素比较多,因为没看到起诉书,不知道是一开始检方起诉的部分就没有剩下那些,还是说检方列入了但是法院没认定,又或者公安机关调查出来给到检方的时候就只有这四次。
这样问题的源头就是哪16次?至少目前为止谢女士也没有明确展示过,这样也无从判断是不是应该认定。
这里就要再重复我之前说过的,家暴不是刑事法律概念。
可能他踹你一脚,你管这个叫家暴,但是没有伤情不是故意伤害,没有长期持续不是虐待,就单纯是个民事纠纷级别,也是有可能的,所以也有可能谢女士觉得是家暴,甚至16次还是往少了说的,但是法律角度看不属于刑事犯罪,或者因为没有及时保留证据导致现在无法证实,这个问题就不好判断了。
总之16次家暴并不等于刑事上的16次伤害,何况到底是不是有16次,至少目前是没有证实的。
所以对于法院来说,只能根据已有的证据来判断,你说有100次,但是只能拿出一次,那这就是一次,你说有三次,三次都有证据,那这就是三次,结果说三次这个比说100次那个判的重,这个并不奇怪。
那么接下来这个案子三大看点:
第一是贺某阳的上诉理由,我估计他是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那么自首应该是可以从轻的,而目前明确说了不从轻,这样他起诉也可以试试再要求一下,第二这里没提到如实供述、积极赔偿等情况,也不排除他认为自己有其他的从轻情节。
另外根据之前报道,贺某阳有的部分是不承认的,目前看通报说四次虐待有一次打骂没有提及伤情,有一次是两人在车内没有第三方证实,我怀疑他会就这些提出抗辩,这样能减少一个也是好的。
第二个看点就是谢女士会不会申请抗诉,到我做这个视频的时候还没有看到谢女士表态,律师说准备申请抗诉,但其实没有谢女士点头也不行。
依法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无法自行上诉的,只能是通过检察院抗诉,那么谢女士如果不申请就歇了,谢女士如果申请要看检方是否同意抗诉,但是坦率说几率不大,里外还是迈过不去那个伤情鉴定。
当然这个抗诉的影响其实还是有的,如果只有贺某阳上诉,这样上诉不加刑,但是如果有抗诉,还保留了更重判决的可能,但仅仅是可能。
第三个看点就是民事部分了,除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谢女士现在虽然已经被判离婚,但是财产分割和抚养权并没有裁判完成,这样未来双方争夺共同财产和抚养权的部分还有悬念。
根据报道,贺某阳在民事部分提出9个反诉理由,要求分割财产,赔偿他的精神损失费等等,这个我不知道他怎么考虑的,不过反正他一时半会儿也出不来,又不太可能换到谢女士的谅解书,那肯定是尽全力争一争呗。
当然如果往远了说,假如这个刑期不变,贺某阳也并不会再关11年,本身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样他大概在2034年5月就出来了,如果他表现好减刑或者有病保外就医,出来的更早。那么谢女士到时候大概40岁左右,贺某阳多大我还真没查到,我估计大概五十岁以下吧,单身中年男人如果没拿到抚养权然后财产因为离婚被分割了,到时候会发生什么我也不知道。
最后我想说一下,这个案子我从去年七月其实就说过不可能判死刑。
之前我做了几期视频其实都在说一件事,就是对这个判决结果放低预期,那我是不知道喊必须死刑能更受欢迎么?我又不是傻子,我跟流量也没有仇,但是很明显这个案子情况如此,说今天不是武侯法院来审,换个法院这个判断也不会变。
那么从这个通报看,其实法官还是想尽量向公众解释这样判决的原因,我相信在法官作为一个人的内心深处,应该也有对谢女士深深的同情和对贺某阳行为的愤怒,但是既然是法官就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说当事人粉丝多流量大舆情高的多判几年,流量小舆情弱的就少判几年,法官也知道这个结果可能谢女士和很多人不会满意,但就是依法裁判的结果,法官顶住舆论压力这样判了,我觉得还是要尊重法院的专业判断的,难道大家是期待一个不讲专业讲情绪的法院么?
至于说家暴问题,本来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不可能靠法律解决,更不可能靠一次判决解决。这就是我经常说的,当一个问题需要靠法律解决的时候,恐怕就很难说有什么好的结果了,只能说从各种不太好的结果里找一个相对不算最差的,可能你觉得这个结果不好,但是可能这就是法律能找到的最好结果了。
以上就是我对两年家暴16次案一审判决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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